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31

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如何制定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局文书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财政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的电子档案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软盘、其他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档案,均应由本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承办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分散保存档案。

  第三条 本局设立档案室和档案员,档案室直接归口局办公室管理,业务上受县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局、股室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履行本部门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职责。

  第五条 局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1、统一管理本局全部档案,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签订、保管统计等工作。

  2、办理档案的借阅,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工作。

  3、做好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签订、销毁工作和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

  4、指导和督促各局、股室搞好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5、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归档与不归档文件的范围

  第六条 应该归档的文件包括:

  1、上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政工作的编号的正式文件及重要函件;

  2、省、市、县级党委、政府发布的需本局贯彻执行的文件。

  3、上级财政部门召开的'与本局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及领导重要讲话、批示等文件材料。

  4、本局发出的各种编号的正式文件及重要的不编号的函件以及本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各种统计年报、资料、刊物等。

  5、本局关于机构设置、成立以及人员调整的规定和启用印章的文件材料;

  6、在本局召开的财政工作会议上,上级、本局领导的讲话、报告及会议其他正式文件资料;

  7、本局召开的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大事记;

  8、本局关于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奖惩、职务聘任、劳资、离退休、干部名册、干部统计年报等文件;

  9、本局财产、物资、设备、建房、基建图纸等文件;

  10、本局文书档案、保密、保卫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各项制度,会议档案等资料;

  11、本局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重要声像照片、实物等资料;

  12、本局及有关股室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工作的材料;其他具有历史查考和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无需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

  1、上级机关颁发的与本局工作关系不大的普发性文件,越级和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一般的不需本局办理的文件;

  2、本局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纯事务性文件,临时性文件;

  3、本局内部之间相互抄送的文件;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带回的不需要长期查考的文件。

  第八条 凡属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各局、股室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自行保管或定期销毁。

  第三章 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九条 各局、股室兼职档案员承办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全部整理、立卷、交档案室归档,移交时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进行清理、签字。移交检查发现不完整时,档案管理员可拒绝接收。

  第十条 立卷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拟定案卷类目,设置平时立卷夹,对应归档的文件,按内目条款进行收集立卷。立卷的文件要在收发簿上注销,以便检查文件归档情况。

  第十一条 文书立卷应依照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使组成的案卷能真实反映各项工作的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电子声像归档时,应用文字标出电子声像形成的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文书档案在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立好卷并归档;会计档案由有关股室保存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其它档案和基建档案应在单项工作和基建决算后即归档。本局干部参加学习、会议带回的文字材料属归档范围的,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分为短期或永久两类。短期指保管期限15年。从第16年起可销毁。

  应永久性保管的档案包括:

  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决议、决定、批示、命令条例、规定等;

  2、本局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纪要、重要的简报等;

  4、本局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局机关的批复;

  5、本局机关编制的财政预算计划、决算资料;

  6、本局机关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7、本局机关所属土地、建筑物图纸资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文件资料保管期为15年。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储存至电脑,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六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室应设置必要的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和采取一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第十八条 档案借阅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手续进行:

  1、凡确属工作需要,经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后,可以借阅档案,借阅后应本着谁借阅谁归还的原则及时归还,文件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过期应办理续借手续;借还时要详细登记签字。

  2、借阅密级档案文件时,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查阅,而且应在指定日期内归还;

  3、外单位因确需要借阅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长、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

  4、本局档案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查阅室、外借和复制。若遇特殊情况需经局长、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派专人跟踪监督,方可借出和复制,并及时归还。

  5、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遗失泄密、涂改、拆散和转借,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赔偿和罚款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保密和保卫

  第十九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法》、《档案法》,对机关文件材料做到“四不四及时”,即不积压、不错漏、不遗失、不泄密,要及时登记、及时传阅、及时催(承)办、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不许带档案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在家属、亲友、熟人面前谈涉及国家机关的秘密问题,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秘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的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每天上下班时应对档案库房阅档室的门窗、箱柜、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随意翻阅,不准在档案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章 档案的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除永久性保管的档案外,短期保管档案到保管期后,需要销毁时,应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拟销毁档案的理由,经档案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档案,应编写出《销毁档案目录》或在原《案卷目录》上予以注销,销毁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应移交县档案馆的档案,移交时要将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一并移交。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做好离职前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修订。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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