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书

时间:2021-08-31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书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光大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

  密码:客户用于确认身份的数字及字符信息,分为客户自设密码和动态密码。个人网上银行使用到的自设密码包括网银登录密码和账户交易密码,网银登录密码为个人网银、企业家网银、手机银行及微信银行共用;账户交易密码即取款密码。动态密码是系统每次随机生成的6位数字,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客户预留手机或者显示在客户持有的阳光令牌的屏幕上,用以作为交易验证手段。系统每次以随机方式生成动态密码,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数字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中国光大银行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阳光网盾”。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客户以本人的客户号、注册卡(折)号、证件号码及数字证书、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不同的注册项目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95”、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章程》和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规定的其他渠道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业务,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或信息。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资料或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或存在其他瑕疵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cebbank.com),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应谨慎对待非95595短信客服号码提供的任何关于光大网银升级要求客户登录非www.cebbank.com网址的提示信息。

  (四)甲方注册开通网上银行后,所享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内容依照乙方网银实际提供的功能确定。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客户号、注册卡(折)号、密码、证件号码及数字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避免将密码提供给他人;甲方还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阳光令牌和签约手机,避免将数字证书、或阳光令牌/签约手机上的交易验证动态密码提供给他人,由于数字证书损毁、遗失和/或密码、阳光令牌、交易验证动态密码遗失或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泄露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七)甲方使用手机动态密码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收款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客户提交的手机号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遗失、损毁等,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网上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甲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阳光网盾密码遗忘,应办理相关证书维护或密码重置手续。

  甲方阳光令牌在有效期内遗失,应及时办理令牌挂失手续;如确认令牌无法找回或已损毁应及时办理令牌变更手续,重新申领令牌。

  (九)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变更内容对乙方发生效力。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保证办理转账、缴费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需同时遵守该服务功能涉及到的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

  (十四)甲方长期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及调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洗钱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规定或双方约定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号、注册卡(折)号、密码及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未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通讯、网络、电脑、电力系统故障等突发意外情形。

  (七)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或本服务中止或提前终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或本服务中止或提前终止的,乙方退回甲方未使用服务所涉及的剩余费用。

  (八)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九)如甲方存在可疑交易且无法解释其合理性时,乙方有权采取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每日对外转账限额、限制每日对外转账次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要求甲方到乙方柜台办理、关闭乙方账户网上支付权限等。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已签订的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95595”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效力,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1)甲方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获得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2)甲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的;

  (3)发生他人冒用甲方身份信息盗用网上银行事件的;

  (4)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5)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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