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对于协商不成的,可起诉离婚。但诉讼中亦可通过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促成以调解的方式离婚成功。
但是,对于双方户口在外地,而人又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经济、快捷;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办理离婚无疑是最佳途径。
从法律上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诉讼离婚: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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