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委托代理书
甲方(委托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收费中心
乙方(受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授权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推介甲方的产品,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推介服务费。
第二条 产品范围
山东省高速公路鲁通B卡(记名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积极配合乙方代理推介活动,并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二)甲方为乙方设定代理推介总额 万元/季度(大写: ),如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三)甲方应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代理推介服务费。
(四)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利益,不以低于乙方代理推介费的价格支付给其他代理商。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
兹委托拥有的机动车鄂ADC735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
代理人/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和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个人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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