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1.请将(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3.税务登记证、4.银行开户许可证、5.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于本协议书之后。
2.银行卡指工商银行已经发行或拟发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国际借记卡、牡丹贷记卡、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牡丹专用卡、牡丹纪念卡、牡丹智能卡等牡丹卡系列品牌的银行卡(本协议中简称“牡丹卡”)以及他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3.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署协议、受理银行卡、外卡的机构。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签署协议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机构。
4.POS结账功能指POS可以按收银员班次结账,结账后银行按班次入账的功能。
5.下属部门是指大型综合商户存在经营范围明显不同的内设部门,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需要单独设置的部门,如存在需填写此项。
6.特约商户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表格、特约商户部门档案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7.如设置下属部门请填写下表(有多个下属部门的,可复印下表填写):特约商户部门档案表
以下各条款为本协议书组成部分:
一、机具管理
如乙方为甲方安装受理机具,双方同意履行以下约定:
(一)乙方对受理POS机具、密码键盘等所有设备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负责指派人员对机具进行安装、调试及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甲方正常受理业务。乙方应对甲方报修的机具进行及时维修,对于系统升级等特殊情况,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指派人员对机具进行升级,资料《工商银行特约商户》。
(二)甲方应指定人员对机具进行管理和使用,严格按乙方要求使用机具,负责机具设备安全,注意防尘、防水、防火,机具设备上不得放置杂物,不得挪做他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拆装或移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负责提供安装机具的环境(包括:安装场地、线路、220伏电源及多用途电源插座等)。机具如出现故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进行维修。若因非正常使用或人为原因造成机具损坏、遗失、被盗等,甲方负责按市场价格赔偿。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受理标识、业务培训及相关资料,负责设立业务咨询和授权电话,协助甲方解决受理中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手续费。乙方负责将甲方按照本协议受理的合法交易款项,扣除手续
费后,划入甲方指定的人民币清算账户,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有权对最近15日内的.交易款项要求查询和改正。对于截获止付、伪冒、没收卡的甲方经办人员,乙方确认。
特约商户(甲方):公章 收单机构(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银行卡中心
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或《重庆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就原协议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特约商户编号: 新特约商户编号:□同意受理境内银行卡,自愿遵守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同意按以下第 1 项标准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手续费。
1.银行卡交易金额的 0.78% 2.每笔银行卡交易 元
3.组合收取: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同意受理境外银联卡,自愿遵守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同意按以下第项标准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手续费。
1.银行卡交易金额的 % 2.每笔银行卡交易 元
3.组合收取: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二、原协议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补充协议自2013年02月25日起生效。
甲方(特约商户)公章:乙方(收单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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