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承租方):新余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新余市明德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内容及期限:
1、甲方租赁乙方位于新余市水西镇往东桥头户外广告贰块。
2、租赁期限:该广告位租赁期限 三个月 ,即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二、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广告牌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4000 元(大写:壹万肆千元整)。广告牌租赁期限为半年。
2、上述费用包括乙方按广告的建造、报建、年审、制作、发布、维护、维修等。
3、广告牌租赁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将广告画面上架后,甲方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将租赁款全额支付到乙方帐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三、双方责权:
1、甲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广告发布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解决和支付。
4、乙方负责广告牌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6、如因台风、地震、车祸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四、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止。甲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同意交由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新余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章):新余市明德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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