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
承包经营协议书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提供了分公司承包经营的协议书,欢迎大家参考!
甲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住 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管理、业务开拓均有乙方承包经营,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为了扩大总公司规模,增强效益,同时规范分公司的运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乙方的责任心及积极态度而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承包方式与期限
1、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任命乙方为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 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甲方可以根据需要派一名内勤人员驻分公司办公,其他分公司人员有乙方聘用;
3、分公司设立的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
5、分公司承包建设施工工程由甲方提供一切证件、手续;
6、分公司必须保证在一年内将不少于3人以上的建造师注册到总公司(与建造师相配套的技术负责人、十大员、特殊工种等)。
7、总公司应及时通知分公司所有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如:建造师、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有分公司自理。
8、承包期限与甲方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条 乙方承包经营范围、管理费用及交纳方式
1、乙方承包经营范围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
2、管理费收取为比例提成制,乙方按照分公司承包工程工程款的0.5%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管理费的交纳日期为分公司每次收到工程款的当日内,工程款分批支付的,乙方按照分公司每批收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交纳管理费;项目主体工程结束前,剩余部分需一次性交完 (工程造价 100万元以内的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清管理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情况更换、派驻分公司的内勤人员;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分公司的经营;
3、甲方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4、甲方应当根据分公司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帐户等;
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6、甲方可以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审核、查阅分公司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账目;
7、甲方不得在 区域内再设立分公司,并不得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聘用公司工作人员;
2、乙方可以自主选择承包的工程项目并使用甲方的资质进行招投标;
3、乙方交纳管理费后的盈利归乙方自由支配;
4、乙方参与招投标的或未招投标的所有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均应申报甲方登记、备案存档;
5、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分公司的各种税费;
6、乙方应当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定;
7、乙方应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施工项目,保证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8、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劳动制度给分公司人员发放工资并交纳各项费用;
9、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3、乙方利用分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4、乙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建设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5、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等资料的及申报项目结果不实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根据情形要求国家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8、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9、甲方在 区域内另行设立分公司或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甲方无故拒绝配合乙方经营分公司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分公司承包工程、建设施工等行为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2、因分公司聘用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用工导致甲方承担工资、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3、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项目资料及招投标结果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项目的造价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因乙方其他
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免去乙方分公司经理职务或乙方辞去分公司经理职务时终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自愿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本协议被解除、终止的,双方对与分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有关问题发生争议,自愿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开具外经证程序
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通知,自 年1月1日起,凡工程中标签定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明》,超过期限罚款5000-50000元。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订立生效
凡今后各分公司所中标工程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方为有效,法定代表人有事确实不能到场的,有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甲方:湖北千秋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汪军民
经双方充分协商,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湖北千秋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为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分公司规范经营发展壮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设立分公司承包经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给分公司,用于分公司在鄂州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用,由乙方在鄂州当地办理,自负相关费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送公司存档,公章印签交公司备案。
2. 提供行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及网站宣传;
3. 对分公司的业务有管理和指导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利要求分公司在经营承包期内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整改和制止;
4. 有权利对分公司的工程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分公司的全部合同进行监管并备案;
5. 按规定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费用,每年暂定壹万元整;
6. 按规定收取分公司风险押金,如出现分公司未买保险或不履行售后保修等情况,公司将在风险金中扣除,合同期满后壹年内如未出现各类纠纷事件,如数退还;
7. 提供一整套经营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经营的范围:在鄂州市范围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有权利使用湖北千秋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品牌。但无转让授予权;
2.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承包期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并承担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和责任,不得以公司名义担保任何经济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凭公司的证件,自行在鄂州市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积极交纳
各部门的相关费用,及时交纳应交税金;
5.乙方必须为全体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乙方必须按时按期支付员工工资和工程进度款。
三、 违约与处罚:
1. 乙方必须确保每一个工程的工期按时完工,工程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
2. 乙方必须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如造成有损公司品牌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扣除全部风险金,并诉讼至法律;
3. 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分公司编制;
4. 双方如有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送交武汉市法院仲裁。
四、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合同有效期:2007年3月10日起至2008年3月9日;
3. 合同订立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汪家墩西区20号;
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可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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