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论文
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是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两大研究范式。但长期以来,科学主义的浪潮始终要求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要求完全抛弃定性研究的方法,只采用定量研究方法从而成为完全的自然科学。随后,就有不少学者所谓绝对“科学”的定量的方法去研究犯罪心理。结果可想而知,研究结果要么得出以往定性研究早已确定的研究结论,要么直接有悖常理,毫无价值。早有学者提出,心理学作为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紧密结合的边缘学科,既不能绝对采取定性的研究方法,也不能完全地使用定量的方法,走出一条互相整合的路径,才真正有利于心理科学的健康发展。因此,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科目下极为独特的一门分支学科,其在研究方法上对定量和定性研究的取舍,则是所有研究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学者无法避免的问题。
一、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
定量研究,亦称量化,其特点为:是赋予被研究的对象一定的量,通过数理统计与数据分析,使其能够精细地反映事物在量上的特征,有利于进行其与相关事物的比较性研究,从而达到研究对象的性质、水平及其功能精确化反映的目的。定量研究的存在对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众多的实证研究,研究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心理结构”概念、发现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不同性别、年龄段犯罪人心理特征、证人证言等诸多阶段性研究成果,取得了可视的成效,进一步推进了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朝着可比较、可重复、可实证的科学心理学方向的发展。
然而,心理学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有着较大的差异。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困难在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影响因素的多元性、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研究过程的互动性等问题,而正因为这些区别,就导致定量的研究方法不能绝对的适用于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中去。自然科学的定量研究强调可重复性,即多次同样的实验步骤一定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当中,恰如莱布尼茨这句名言“世界上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犯罪心理学的定量研究使用相同的方法,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都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说明了定量研究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乏力。
在定量研究的方法无法有效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困境下,近二十年来,在对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定量研究提出质疑的同时,定性研究的方法在人类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等领域中迅速发展起来,通过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系统研究,逐步发展出一套这样的现实的操作方法和检测手段。定性研究的研究工具是研究者本人,在自然条件下,通过多种资料收集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研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进而形成理论体系,并且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的方式,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进行解释性的理解。这种的研究方法是与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相一致的。罗大华教授也曾就此论述过:“非量化的定性研究、非实验室研究或准实验研究、事后研究,以及谈话、自省、经验总结、案例分析和犯罪事实判断等方法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而不能片面地对其排斥。”因此,无论是定量方法还是定性方法都是为了特定的研究目的'而服务的,不能片面的以方法本身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能够反映出事物的真实性,而应当检验其所得出的结论能否通过“证实”或“证伪”,能否对研究事物进行预测和进行演绎来判断。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恰当的方法,服务于我们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目的。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定量研究方法与定性研究方法的取舍问题。
二、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基本问题与方法
(一)犯罪心理学基本问题与方法
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心理学属于心理学中倚重于研究人的心理在社会性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心理科学,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的以社会为背景的实践检验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这种判断明确的指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当以定性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定量研究作为辅助研究方法,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论思路。事实上,犯罪心理学的诸多研究对象,比如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变化等,在研究时都存在着无法避免的滞后性。原因在于,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对其进行同步化的研究,难以对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当时的心理活动及过程予以量化,难以发现其内在本质规律,只能进行事后研究。而且,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因素占据着很大的比例,而社会因素则是根本无法量化的因素,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即使是趋向于现实情境的准实验研究都无法模拟犯罪发生时的情境。
面对这种研究困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早已发展着诸多适宜的定性研究方法。例如,科学合理地运用社会科学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等地,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考察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通过已有的研究材料和相关人格结构理论提出“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综合动因论”等科学假设,并通过大量心理测试资料和司法实践予以佐证,使之上升到理论层面。这些卓越的研究成果,充分证明了定性研究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支柱地位,有效的论证了定性的研究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适宜性。
但是,并不能因为定性研究所取得这些成果,就一味的否定定量研究的价值。在某些研究内容上,定量研究的地位无可取代。比如在犯罪人矫治的研究,哪种方法较好?哪种方法对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最好?在这个问题上,就可以采用传统的定量研究的方法,预设场景和条件,设置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矫治方法的比较,通过统计数据的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的社会行为,并不是人人存在的,因此,这就局限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样本并不像其他心理学研究样本那样充足。而定量研究则要求通过一定数量的样本测量,获得一般规律。犯罪人样本的缺乏,就使得即使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犯罪心理学的定量方法也无法做到定量研究严格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事实的全貌,就不得不通过个案的研究作为补充。
类似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也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研究整合的模式。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主测人通过口头提问一系列探查心理活动的问题,形成对被测人强烈的心理刺激,从而引起被测人的相关心理生物指标的反映,进而根据其心理生物反映的综合水平,评判其与案件关系的一项技术。这种技术的应用主要在于测量被测人大脑中是否存在犯罪心理痕迹,它的检测方式十分类似于心理测验的量表法的研究方法。实际上,主测人员的提问就相当于量表,被测人生理反应的变化就相当于被测人对题目的回答。只不多在犯罪心理测试中,跳过的被测人的社会赞许特征,被测人很难对其反应进行修饰,除非使用反测试技术,而这一点也很容易被主测观察到,反测试技术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一些问题。因此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除了通过在实案测试中检测其效度,积累经验外,还可以通过进行一些模拟测试取得其实验室效度的研究。
(二)司法心理学的基本问题与方法
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侦察中的心理学、审讯中的心理学、审判与刑罚中的心理学以及证言与辨认中的心理学等。首先,在侦察活动不同阶段的心理学问题包括:现场勘查中的心理学问题、调查访问中的心理学问题、案情分析时应注意的心理学问题、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的心理学问题、搜查和缉捕中的心理学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看似只存在于真实的案件调查中,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举行模拟案件的现场勘察、案情分析、模拟犯罪人缉捕的研究方式考察在不同的侦察活动中,存在哪些因素影响、制约着我们案件的顺利开展。比如在模拟现场勘察中,可以对比专家与新手在勘察现场时,其搜索现场环境顺序、注意区域、观察方式等不同。通过比较,可针对性的对新手进行此方面的培养,提高实际工作中的效率。在模拟案件分析中,可以使用以往的真实案例,也可以虚构案例,以考察不同人数的分析小组、不同职位的人员在分析案情时,是否会受到从众、迎合上级、确证偏见、思维易聚合、表面化等因素的干扰。
其次,在有关审讯问题的研究中,模拟案件的形式开展困难,只有依靠在实案中总结经验,采用个人访谈、问卷调查等定性研究方法。但是,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有关心理学讯问法进行相关研究,比如复述讯问法、填词和删词讯问法和联想反应讯问法等都可以在实案或模拟案件中进行实验,验证其效度发现其不足。最后,在有关审判与刑法中的心理学问题中,因其活动的特殊性,定量研究可能较难开展。应当注意收集个案材料,通过个人访谈、事后回忆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运用
探讨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是个大课题,需要众多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工作者长期研究,逐步摸索,特别是要以人性为基石,多种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说,定量的研究在其他心理学领域,如认知心理学、生理心理学等,正占据着主流地位,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一点是与这些学科研究对象、研究情境的可得性是分不开的。然而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研究对象较少,研究情境无法重复,许多案件难以模拟,这都造成了巨大的研究困难。一些采用模拟盗窃案件的研究中,也发现被试与真实犯罪人在动机、情绪压力上存在巨大差别,所得结论的外部效度很低,降低了实验研究的意义。
所以,定量研究作为目前科学心理学的主流方法,并不能完全移植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去,这一点罗大华教授早已做过详细论述。但是,在研究中,还应当去寻找哪些研究内容可以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哪些可以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法,以改善研究结论的局限性。总之,研究者既要看到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的优越性,又要看到它们的局限性;既要合理运用定量方法,同时也应当科学地分析人性的特点,将定量与定性方法有机结合,全面而深刻地反映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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