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南府金函[2015]39号)文件精神,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如下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第一条 本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诚信、透明、公平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和行业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
本公司服从当地金融办、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本公司在核定的区域开展经营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保证未经批准不在核定区域外经营。
第三条 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和市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资本金支付接受托管银行监督。保证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抽逃资本金。
第四条 本公司经营的主要资金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达到资本净额的100%)
第五条 本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公司股东和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六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不超范围经营,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
第八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提供的各项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抵制假账和帐外经营。
第九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一旦国家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公开承诺书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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