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提存协议书
股金提存协议书
甲方:张锡锋,男,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20幢5号,身份证号:510523195201220312。
乙方:丁红云,男,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合川市蟠龙花园正街9号1单元7-1号。身份证号:420800197307212715。
许开文,男,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陵园村七社14号。
甲乙双方均系四川三江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的股东,经三江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投资入股三江公司的全部股本金共计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转让乙方,双方为预防股金转让纠纷,经协商一致签订股金转让提存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股金分别转让伍拾万元给乙方许开文,转让柒拾贰万元零柒佰捌拾叁元给乙方丁红云。
二、甲乙双方商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本次仅支付甲方转让股金壹佰万元,本次支付的转让股金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
三、剩余的股金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由乙方丁红云出具欠条给甲方,该余款丁红云于二0一0年十二月底前支付甲方。
四、乙方丁红云应支付甲方的股金转让余款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计算利息,双方约定,上述欠款按月息1%计算。
五、甲方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的'股金提存款,须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
程、公司营业执照等合法的企业必须的经营证照办理完毕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该提存款项壹佰万元。
六、甲方将转让的股金壹佰万元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之日,甲方系三江公司的股东身份即告消失,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变更登记之义务外,不得干涉三江公司的经营事务。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县公证处存留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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