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协议书
宁广字第 号
甲方: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规划路3号 电话:(0796)8925191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井冈绿谷荘”牌系列产品在 市独家总经销。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双方的关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为经销代理关系。
第二条: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系指甲方所生产的系列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甲方不得再委任签约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为其经销和代理,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跨地区销售(连锁超市除外),一经查出,按销售额两倍罚款,连续三次跨地区销售则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条:质量,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认可,甲方的产品生产标准以q/syng001企业标准执行,如因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者造成损失,经质检部门核实为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则甲方应该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付款方式,现金结算。甲方提供银行结算帐户给乙方。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吉安沿江路邮政所,邮政卡号:622188 4350004237760户名:康爱珍
开户行:遂川县农业银行 户名: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帐号:14379101040008681
第六条:供货与运输:
1、甲方按照合同交货地将货物委托货运部运往乙方所在的经销区域。
2、货物到达乙方所在地的费用(包括长途运费和货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以货补方式承担运费,或者下一批订货时补回,这样可以因货运部在途中出现的问题让乙方顺利要求货运部签字确认注明货物破损情况,如货运部门不同意签字,则可拒绝支付运费,并通知甲方与货运部门协商相关赔付事宜,在下一批订货时补回给乙方。
3、乙方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有无包装破损、潮湿、封箱带是否为本公司专用封箱带,否则,应即时清点箱内数量是否相符,如有缺损,应要求货运公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以便向货运部索赔,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按质按量验收完毕。
第七条:价格与发票,所有成为甲方的独家总代理均享有甲方的最优惠价格,以及享有各项优惠政策,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必须提前10-15天以电话短信或者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随时在公司网站-“新闻资讯”栏目查询。价格表,由甲方另外以单独单页形式提供给乙方。乙方如需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则甲乙双方商定税款额。
第八条:退换货,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霉变异味等现象),经双方核实,甲方将无条件接受乙方的退换货,来去运费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有距保质期6-8个月积压库存比较多,乙方需向甲方上报库存数量,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商讨促销活动以便尽快消化库存。如乙方终止合作一定要求退货,须先传真退货清单,并就双方洽谈一个价格退回给甲方,来、去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费用(包括:进场费用,条码费用和促销员工资费用)核销支持(裸价方案不核销费用,只承担部分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费用价格操作,甲方规定,如果乙方能提供进入ka类、a类和b类中等连锁超市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其他特殊费用,是指乙方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堆头展示,货架买断陈列,促销员工资)由甲方100%承担。费用核销流程:1、乙方收到货后,应填写入场费用申请表传真到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入卖场的资料,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回传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盖章申请表后方可洽谈入场事宜;2、费用核销的具体时间在经销商下批订货期间核销,如费用额度较大的,甲方将采取分次分批核销,以保证双方利益,具体见“费用核销方案”。经销商须提供材料:1、进场协议书;2、交费凭证;3、产品陈列图片;4、进场费用核销表;5、甲方要求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到材料后在15天之内给予核销完毕。在双方合作满半年以上或者乙方业务进展成功,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合作诚信度,甲方对乙方的货款可以实行帐期管理或铺货,以便稳定本产品在当地销售业绩,迅速提升本品牌。
第十条:奖励、返点、促销和广告支持计划和方案,全年订货额达()万元以上,超过完成任务部分可以算作下一年度的销售业绩,甲方将根据订货总额的5%计提返利;每季度订货额达()万元以上,将根据订货总额的3%计提返利;合作诚信指数(包括退换货,下单与打款时间等)高于90计提2%的奖金,共计返利10%,甲方还将在年终进行全年综合考评入选甲方“优秀代理商”荣誉称号,颁发铜牌证书,免费游井冈山(包括住宿、用膳和交通费用等)。
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代理其他公司同类产品,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二条:成为甲方的独家代理,首批订货额为()元为独家代理条件。
第十三条:仲裁,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当地法院仲裁,仲裁费用除另外有规定外,则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协议期限,有效时限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如未能在续约本协议上达成协议,期满合同时自动失效,双方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期满将优先乙方经营。
第十五条:如遇不可抗拒力(如:火灾、水灾、地震、疫并战争等等),以致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必须得到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的证明不可抗拒力原因的书面通知,一方并直到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人: 合同签订人:
日 期:20 年 月 日 日 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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