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大学生实习安全协议书
甲方:(实训单位)
乙方:(学校)玉林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丙方:(学生)
根据乙方教学需要,为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技能与就业的推荐工作,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确定甲方公司为乙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其具体相关安全事宜由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项目部负责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学生进入公司项目后首先要接受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业务安全知识,方便自己到业务现场后运用。
3.学生出入业务技术现场必须由公司技术人员陪同,不得擅自到业务技术现场乱走,不得到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逗留。
4.学生到项目实习期间严禁碰触现场任何电器设备、电线电缆以及有毒物体等,否则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5.进入业务技术现场要上下左右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遇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跑到安全地带,并通知项目部人员及时处理隐患。
6.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团结互助,不能做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事。若发生违纪等事件,将交给校方(乙方)按校纪校规和乙方规定处理。
7.学生在乙方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保障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接受实习单位的考核。
8.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注意出行安全。
9.学生对实训过程中事情有意见,可以提出并与甲方商量,乙方协助解决,学生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实训或擅自离开,否则,将由甲乙方按规定处理,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
10.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实训学生(丙方)签名:
20xx年 月 日
篇二:学生实习安全协议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外参加实习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安全生产法》、《侵权责任法》,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主体
甲方:炎陵县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炎陵县职业技术学校(96)班实习学生
丙方:炎陵县恒通汽车维修公司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在实习前做好实习学生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实习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树立安全意识。
(二)甲方有权取消未接受实习安全教育或未签实习安全协议学 生的实习资格。
第三条 乙方(学生)责任
一、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实习
单位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离开实习场地、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离开实习场地期间发生的;
(三)在节假日或者假期,实习单位又未作实习安排时间以外发生的;
(四)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五)未在学校指定的地点食宿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其它地点食宿造成意外的';
(六)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实习单位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或实习单位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或实习单位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自行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伤亡者;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防范交通事故,非因学校、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学校、实习单位不承担责任。
(七)不经请假离开实习地点出走,下落不明或者因意外斗殴造成自伤或他人伤害的,学校、实习单位不承担责任。
(八)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 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实习单位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饮酒、打架斗殴、偷盗、私自乱接电线、外出游泳等其它不良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实习单位有权辞退;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私自拿走实习场所工具、配件,故意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引起设施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造成的事故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救助受害学生,协调处理。受害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签名。
第四条 丙方(实习单位)责任
一、实习单位接受学生参加定向实习工作。单位提供实习场地和选派技术骨干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实习期间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由单位(企业)根据实习生的个人情况及单位需要,统一安排实习岗位。
三、实习期满时,单位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并将学生实习情况如实反映给学校。
四、学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单位有权提出更换人员或结束实习。
五、在实习期间单位保证学生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因公受伤所需医疗费用。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则按法律规定由过错人承担相关责任。
六、学校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及学校实习规章制度,并服从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如因学生个人不服从管理或
安排造成协议不能按期执行,单位有权通知学校,单位征得学校同意后,有权辞退学生。
七、如学生未经允许擅自离职,单位有权除名,学校将同时按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八、实习企业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学生在该单位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
九、 用人单位不得向学生提供机动车辆,以免学生受到伤害。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视情况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纠纷,经协商或调节不能解决的,甲、乙、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开始至毕业。
第七条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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