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论文
一、措施和建议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11)03-0055-02一、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据调查,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共有担保机构384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机构40家,1亿元以下5 000万以上机构94家,5 000万元以下机构250家。其中由政府出资(全资和参股)设立的担保机构141家,企业和个人设立的担保机构243家。全省384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101.7亿元,累计担保笔数30 561笔,累计担保金额361.3亿元,累计代偿金额7 720万元,平均代偿率约为0.3%,信用扩张倍数平均为4.23倍。从整体来看,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机构规模多以小型为主。在38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亿元以上机构40家,占比为10.4%;注册资本5 000万以上亿元以下机构94家,占比为24.5%;注册资本5 000万以下机构250家,占比为65.1%。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
(二)机构信用扩张倍数较低。全省38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扩张倍数平均为4.23倍,低于扩张倍数5~10倍的监管标准。其中,唐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总额6.1亿元,担保金额69.7亿元,信用放大倍数为11.4倍,超出了最高10倍的标准;邢台、张家口、秦皇岛、石家庄放大倍数分别为1、1.4、1.5、1.6倍,信用扩张超倍数过低。
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还有129家机构没有开办担保业务。
(三)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从调查统计情况看,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担保公司数量越多,担保金额越大。辖内担保机构数最多的是唐山,有92家;担保机构数最少的是邢台,只有6家。唐山、石家庄、廊坊三市担保机构185家,占了全省担保机构数的47.18%;唐山、邯郸、廊坊三市的担保金额合计191.4亿元,占全省担保机构担保总额的52.98%。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中显现的问题(一)担保机构内控“失范”,风险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管理粗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运营风险。一是经营模式“作坊化”。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机制。二是从业人员“拼凑化”。多数机构聘用银行业退休人员或社会财会人员从事核心业务,有的由投资方企业人员兼任,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三是业务选择“宽松化”。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被担保人往往看重客户关系和收益,对高风险担保业务没有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一些财政背景的担保机构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属于其业务领域的业务往往有求必应;四是财务管理“随意化”。一些担保机构财务核算不规范,其会计报表难以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个别机构出于授信评级、逃避税收等目的,提供信息失真。
(二)金融机构对与担保公司合作意愿不强。一是作为银行体系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分支行信用担保贷款控制从严,一般基层机构无权与担保机构合作;二是近年来新成立的担保机构以民营资本为主,资本实力不强,影响了银行对其的认可度。如工行河北省分行规定担保机构必须是市级以上财政注资的担保机构,建行廊坊分行要求担保机构成立三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达到5 000万元,城郊联社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在亿元以上。三是部分银行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有了明晰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群,可贷的优质对象较多,选择余地大。因此,金融机构对与担保公司合作意愿不强,即使合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及相关管理要求,在准入条件、承保比率、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也规定了较高条件。
(三)担保机构与银行间风险收益不对称。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除有官方定价的业务外,银企合作应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上。调查发现,已经与银行合作开展担保贷款的机构中,银担机构权益不对等的现象十分突出,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获得贷款利息的同时,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由于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或者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提高担保收费,以降低自身风险,这无疑又增加担保对象的经营成本,大大挤压了公司的利润空间。
(四)抵(质)押物登记政策不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进行反担保时,需要对中小企业的土地、房产、车辆、股权、其他动产等抵押物登记。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抵(质)押物登记的办理部门往往只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做债权登记,而不为担保机构开展反担保的抵押物做债权登记,在做土地、设备和其它动产抵(质)押登记时尤为困难。
(五)信息资源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过程中,为降低担保风险,需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多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等。调查发现,担保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查询时,由于手续繁琐,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掌握,不仅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而且加大了担保风险。
(六)担保机构专业人才匮乏。担保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只有具有专门技术和经验的人才可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从而达到建立担保机构的经济目标。调查发现,既有的机构从业人员多为半路出家,受过专门训练、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担保人才十分匮乏。而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担保机构面临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拓展艰难的窘况。
三、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
(一)加快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一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连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枢纽作用,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二是整合资源,组建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有效的担保资金潜能,集中精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扶持。省级担保机构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信用等级,增强再担保能力。市级担保机构发挥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的作用。县级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运营、提高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受理、调查、审批、保后监管、追偿、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并尽快建立和实行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公开信用评级,增强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高担保机构高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三是实行浮动担保费率。
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四)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是依法公开各种信息资源。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二是规范抵(质)押物登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手续。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学习成熟地域担保业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理念,强化高管人员培训,推动担保行业控制风险的能力。
(五)加快推进再担保体系的建
设。以省、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促进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益,实现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业务要转向以向其它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为主,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担保为辅。各级再担保机构之间应建立一种国家-省-市逐级向下提供再担保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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