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论文

时间:2021-08-31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 私权 人权 《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问题, 我国理论界一直未予足够的关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教科书及相关著述, 多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 即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90 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 一般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 将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 对其作出无形财产权的定性分析。上述情形说明, 我国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探讨在不断深化, 并趋于理论上的成熟。但是, 关于知识产权的这种认知仍是不完整的。本文试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依据, 以经典学说观点为参照, 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的角度, 探讨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希冀为把握这一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序言中宣示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这一规定不仅说明了知识产权在私法领域中的地位, 而且厘清了知识产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为私权”, 是以智力劳动为“源泉”, 以法律确认为“根据”。在近代思想家的著述中, 从洛克、斯密到马克思都建立了自己的“劳动价值学说”, 这就为我们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 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5〕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思想贡献表现在: 其一, 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质, 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二, 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合理性基础, 并确立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 其三, 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 使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6〕马克思的经典劳动价值论则进一步揭示了生产者运用生产资料在生产劳动中形成商品价值并导致资本增殖的奥秘, 即商品价值论包括物化劳动将生产资料转移到商品上的价值, 也包括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虽然是从生产劳动创造有形商品分析中产生的, 但其基本观点有广泛的适用性。〔7〕上述思想家的理论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 但都正确地说明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产物属于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应该说, 今天所主张的知识价值论, 是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的新发展。对这一学说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新的阐释: 社会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 又包括智力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态的商品, 还包括精神生产中的非物质形态商品 ( 如知识产品 ); 活劳动不仅创造物化商品价值 , 而且创造知识产品价值。根 据上述理论 ,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 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 , 智力劳动者应 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 即知识产权。强调知识财产的本源性 , 是对关于知识产权产生的传统理论的一种修正和补充。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早期的知识产权著述中 , 许多学者 ( 包括笔者本人 ) 都把 “ 国家授予性 ” 或 “ 法律确认性 ” 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这种说法是必要的 , 但却是有缺陷的。知识产权需要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 , 缘由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 : 第一 , 知识产品不具有传统财 产的外部有形性特征 ,“ 诸如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能够发挥公示作用 , 可以使得知识产品的权利形态取得公信力 ”, 即智力劳动者对无形的精神产品在法律庇护下也能享有财产权利 ; 第二 , 知识产品并不当然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 确权程序在于判断 “ 知识产品是否为创造 , 而有别于纯粹自然状态的东西 ” .〔8〕换言之 , 只有具备法律保护条件的知识产品 , 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 第三 , 知识产品容易溢出 智力劳动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 , 在知识产品不能象有形物品那样进行管领的情况下 , 它有赖于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 , 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智力劳动者以独占性权利 , 排除其他人对知识产品的非法利用。在知识产权取得的过程中 ,“ 国家授 ” 或 “ 法律确认 ” 是必要的 ,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 , 靠智力劳动本身是无法产生的 , 这恰恰是法律制度设计的结果。但是 , 将 “ 国家授予 ” 或 “ 法律确认 ” 看 作是知识产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不科学的 , 它忽视了智力劳动对知识财产的本源性意义。为弥补这一理论疏漏 , 笔者近年来提出知识产权产生法律事实构成理论 , 即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 包括智力劳动者的创造性行为 ( 事实行为 ) 与主管机关的确权行为 ( 法律行为 ) . 〔9〕这一说法似可从国外学者的相关著述中得到印证。美国版权专家 Patterson 等人在阐述著作权的产生时 , 将智力创造称之为权利产生的 “ 源泉 ”(source), 而将法律规定概括为权利取得的 “ 根据 ”(origin)。〔10〕这种解释对于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源性与合理性是大有比俾益的 .

  《知识产权协议》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 , 强化了发达国家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 保护的主张 , 但同时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目标。在西方国家 , 私权神圣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 意味着知识产权 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都处于同样的私权地位 , 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17〕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是知识经济 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 但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这种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与国际法领域的扩张也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一方面 ,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领域的拓展 , 必然导致原来人们所共有的生产、技术、 市场知识和技能开始划归私人领域 , 知识财富的公有领域相对地缩小 , 从而造成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18〕另一方面 ,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际法领域的加强 , 迫使经济、技术、文化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 不得不接受以扩大私权保护范围、提高私权保护标准为发展方向的国际知识产权新体制 , 这势必造成他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因此 , 《知识产权协议》在强调 “ 知识产权为私权 ” 的同时 , 也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 标 , 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管理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 , 以便他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 .〔特别是 , 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相比 , 《知识产权协议》对于相关公共政策目标所给予的关注是不够的。国际人权组织认为 , 由于履行《知识产权协议》 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 , 因此 , 各国政府在进行相关立法时 , 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从《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到《世界人权宣言》,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20〕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 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均衡保护思想 , 即知识财产独占权的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 , 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

  近代启蒙思想家关于财产权与人权关系的阐述 , 是知识产权寓含人权蕴义的重要思想渊源。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 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 : 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 , 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 , 也不是来 源于人们的协议 , 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 ;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21〕在洛克的理论世界里 , 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政治社会及法律制度继续存在的理由在于保护这种权利。卢梭尽管反对私有制 , 但他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 , 提出了私有财产权的主张 , 他认为 , 按照自然法的原则 , 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结合 , 建立国家 , 制定法律 , 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一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卢梭看来 ,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 ,它在某些方面 , 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 , 〔 22 〕因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 , 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 “ .〔 23 〕刘启蒙思想家将财产权置入天赋人权的理论框架内 , 并赋予其独立、核心的重要地位。这一思想的主要特点是 : 第一 , 它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是人的本质的体现 , 因而把人权看成是超时代、超社会的普遍权利 , 是永恒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 第二 , 它强调的是个人权利 , 把个人与社会、国家对立起来。因此 , 按照启蒙学者的理解,”人权 , 就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力“ , 或者说 ” 天赋人权主要是用来对付国家的 “; 〔24〕第三 , 它将财产权视为天赋人权的核心内容 , 强调维护个人利益 ,” 只有利己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 “ 和 ” 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 “ 〔25〕一言以蔽之 : 天赋人权就是利己主义的权利 , 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划在历史上 , 这种天赋人权理论 , 对于诠释知识产权 的基本属性是有意义的 : 首先 , 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是 ” 天赋 “ 的 , 即 ” 与生俱来 “ 的 , 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 ; 其次 , 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是 ” 普世 “ 的 , 即为一种 ” 普遍权利要求 “, 它不可能是个别或局部的行政保护。概言之 , 它是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 , 而不是封建特许权。但是 , 以天赋人权来解说知识产权也有明显的缺陷 : 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 , 不仅在于知识财产的私人权利保护,而且应考虑知识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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