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南京师范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前提。所有博士、硕士生均必须进行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条 开题报告主要检验研究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考察研究生选题的前沿性、可行性、创新性,研究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参考文献引用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教研室(或研究室)所承担的国家、省部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选题,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制定学术研究方案,在此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第五条 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提交“开题报告”的书面材料(开题报告格式见附件),内容包括:(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三)本人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拟突破的难题或攻克的难关、自己的创新或特色、实验方案或写作计划等;(四)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应有一定数量的外文资料,外文资料中应有1—2篇较好的综述)。硕士生开题报告的书面材料不得少于3000字,博士生不得少于5000字。
第六条 博士生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期末或第三学期初一个月内进行,硕士生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七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学位点所在教研室(研究所)组织。教研室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开题报告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考评小组按照《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评语。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得分必须达到60分以上,才能进行论文撰写工作。不满60分者,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九条 开题报告结束后,教研室(研究所)应将开题报告和考核表汇总,一并交本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留存,备查。研究生部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开题报告汇总材料。各学院应统一安排报告人网上提交开题报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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