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毕业论文

时间:2021-08-31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下面是民商法毕业论文请参考!

  民商法毕业论文

  摘 要 本文就通过对我国金融隐私权目前状况的分析,具体论述我国当前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理由,并进一步地探讨这些理由的科学、有效性解决策略,以期能够通过如下几方面详细的分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形势也日趋多元化与多样化,这种发展现象下,也使得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与财务数据资料。而这些金融信息资料也直接关系着客服的财产安全与隐私安全,若稍有处理不当的行为,则会给客户及相关金融企业带来严重的危害与影响。因此,我国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针对目前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理由,采取相对应措施加强解决与完善,才能尽最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不被侵犯。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述

  金融隐私权主要是指信息金融消费者对与其信用或交易相关信息,所享有的一种支配与制约权,其与传统作用上的隐私权相比,金融隐私权所涉及的隐私内容多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持有人经济、财产市场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而该隐私权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的'具体权利形态方面,其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体现,并根据当下社会的发展需求,逐渐朝着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不断转化。而从我国对金融隐私权的定义来看,金融隐私权主要具备有以下几点的权能:

  ⑴救济权能。当信用信息受到侵害或是使用不当被泄露时,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寻求相关的司法救济。⑵隐瞒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隐瞒自己的信用信息,使其不为他人所获知。⑶支配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可以自由的支配与制约自己的信用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期信用信息。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隐私权寻求的有效性法律保护途径,而金融隐私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主要具备有财富性、信息性、信用性、积极性四大特点。且通过我国金融业长期的实践资料表明,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当中的一种,其主要是指金融信息的金融消费者对其所掌握金融信息的制约权,以保证其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共。金融隐私权与一般作用上的隐私权所有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金融隐私权的客体为金融信息,包括有投资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信用息。而金融隐私权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时,就必须要对个人所拥有的金融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以保障与金融业相关的信息能够自由流通,且能够达到尊重人格尊严,以维护个人自由的目的,由此可见,做好对持有人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现实的作用。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物欲横流的大时代背景中,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这种作用下,却也给人性的博爱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给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不良作用。例如,2007年我国各地多家银行曝光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导致大学生个人露、传播的恶劣现象。再如,2010年发生的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提供联名信用卡客户资料,导致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传播、泄露的理由。这诸多金融隐私被侵犯等理由的发生,不仅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也导致了很多人对此种隐私被侵犯持有的愤怒态度。而基于这种形势,在金融行业经营与发展中,重视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便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当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目前状况的详细分析,其中依旧存在着诸多的理由,而最为突显、最为重要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一直存在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不太重视,以金融隐私权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虽然在的近年来社会经济体系的高速发展下,我国为满足国民的需求,也提高了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并于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示,将金融隐私权已经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从相关的法律体系来看,却仍旧没能对“金融隐私权”这一概念作为明定的界定,其地位依旧是不清不楚,十分尴尬。这种现象下,导致了金融行业在经营实践中屡屡发生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致使法官在审理时很难做出科学、有效、合理的判决。

  (二)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缺乏

  众所周知,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十分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一旦金融隐私权遭到侵犯,将会给金融消费者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形势下,就更加显现出来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缺乏,属于目前面对的主要理由。而一旦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隐私救济制度,则表明金融消费者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之后,无法依靠有效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及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容易给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不太合理

  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应用不合理,也属于在当前的金融隐私法律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理由之一。从目前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对金融隐私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统合保护方式与分业保护方式。其中,统合保护方式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主要是指对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统合性的保护与监管。而分业保护方业主要是应用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其是一种基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一种保护手段。但是,纵观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形势,不管应用以上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虽然各俱优点,却也存在诸多理由与弊端,这也就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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