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的定义
比较法到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是仅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 这个问题从比较法产生之初就一直困扰着所有的比较法学者,甚至是其他部门法的学者。那么什么是比较法呢? 比较法简单来说就是运用法律比较的方法以各个国家的法律或者法律体系产生、发展、特征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整理得出结论并对此加以评述和阐释,以更好的认识各国的法律,期望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帮助为目的的科学。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阐述相对于比较法来说就较为清楚和明晰,除了对于其研究范围上的一些争议以外,学界对国际私法的定义都是大体相似的。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律。
2 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相较于比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更加紧密,是因为两者不仅研究方法有相似之处,同时其存在的前提也相同。比较法与国际私法都是建立在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之上的,如果没有不同的法律体系,那么比较法与国际私法就无法发挥其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试想一下,如果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规则都相同,那么也就说各国都是适用同一法律即共同法,那么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纠纷时就不存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国际私法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样,对于比较法而言也是一样的,因为比较就是对两个以上不同事物进行比较,如果完全相同,比较也就无法进行。同时,比较的方法对于国际私法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法院只要适用外国法,就会涉及比较法学科中的外国法范畴,虽然这仅仅具有临时性。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于国际私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本身就超出一国的范围,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法律体系,而且国际私法的目的在于使涉外民事关系最终能够依照某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得到解决。因此以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和目的来说,势必存在比较的需要,没有比较自然无法得出为什么适用这一国的法律优于另一国的法律。同时也体现在法律选择上,因为法律选择在某些时候需要采用比较的方法才能更好地进行选择。而国际私法在制定自己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或者说在制定一些统一实体法时,也需要运用到比较的方法,这样才能广泛了解比较各国法律,制定出相对适用于各国的实体法。因材,比较法国际私法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被认为是科学与部门法的关系。由于国际私法需要借鉴比较法的方法来研究自己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选择和制定统一实体法时。也就是说比较法作为一种科学方法指导国际私法,使其利用比较法来完善和发展自身。
3 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作用
3. 1 对国内国际私法制定的作用
比较法对于国内国际私法制定的作用在于,国际私法可以借助比较法来了解各国国内的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诸如基本的原则和规则、基本术语和概念,甚至各国国内具体的一些国际私法规定。通过比较了解他国的国际私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本国制定的国际私法更容易被他国接受,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至于违反基本的、被各国都予以承认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法院以此而做出的判例更利于被外国法院接受。如果不借助于比较法,那么对于外国的国际私法我们就无从下手,不知道他国的国际私法的优劣,更谈不上借鉴和吸收便为己用。因此,比较法对于国内国际私法的制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3. 2 对国际统一实体法制定的作用
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制定是相当复杂的一个过程,因为各个国家的私法都大不相同,一个国家的术语、规则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完全不存在,而即使是名称相同的术语、概念也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包含的意义完全不同。因此,想要将各个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起来,求同存异,制定出国际统一实体法十分困难,这必须借助于比较法研究。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了解各国实体法上的具体差异,从中找出共性,或者说将各个国家的私法进行比较找出优劣差异,进行对比发现最适合的实体法,或者说在比较之上结合各个国家的优点,平衡各国的需求,制定出新的更好的实体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在运用比较法研究国际私法,促进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制定方面就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由它制定的一些公约和规则都很好地体现了对比较法的运用,例如《海牙取证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等。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去对进行国际统一的冲突法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实体法问题作比较法研究,试图实现冲突法的国际统一是不可能的。同样,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也绝对离不开比较法研究和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因此我们也可以得知,比较法研究和比较法方法有助于统一实体法的制定与形成,这也是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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