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在各路资本的追捧下,国内网络游戏直播市场进入“疯涨”时代,游戏直播带来不可小视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各种问题也相应而生。网络游戏的直播是否属于作品,游戏玩家的游戏过程是否能评价为作品,游戏直播遭遇侵权如何解决,目前各界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对游戏直播中存在的著作权争议问题进行阐述并进一步给出相应建议,希望能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贡献。
关键词:游戏直播;游戏画面;作品;著作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5月11日,随着中国首家游戏直播平台———虎牙直播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游戏直播业迎来了一个关键转折点。我国的游戏直播平台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期。随着游戏直播的发展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有关游戏直播的法律问题让公众越来越重视,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侵权案件已成为当前各个领域中最有研究价值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之一。各界讨论的重点在于游戏过程中的游戏画面是否属于作品,游戏画面属于作品的观点是由于游戏画面的固定性以及游戏开发商与玩家的创新性的体现。游戏画面不属于作品的观点认为游戏的画面不稳定且无法复制,游戏过程是参赛玩家按照游戏规定机械操作,游戏的画面不能认定为作品。国内对此没有没有形成通说,也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出现问题,却没有说服公众的理论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作品分为文字类、美术类、口述类等。游戏画面是否属于作品决定了游戏直播类节目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画面属于哪类作品决定了游戏直播类节目如何保护。
二、游戏直播中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
电子竞技游戏的直播节目是否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只有在充分论证其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件特征才能予以认定。就独创性而言,游戏画面是由玩家与游戏的开发商共同创作完成。游戏赛事虽然没有剧本编排,玩家们是根据自己的游戏任务进行操作形成的画面,但是游戏画面充分反映了整个游戏过程,同时游戏主播的精彩解说进一步诠释了游戏的精彩、激烈的战况。玩家通过直播平台交流游戏经验,学习游戏策略,游戏爱好者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创新性。即使在原始闯关游戏中,玩家们每次玩游戏也会尽可能选择不同路线,为了奖励选择更为繁琐的路线,为了尽快通关选择最简便的路线,或者不同路线搭配,这都体现了玩家们的独创性的表达。笔者认为,游戏开发商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中相当一部分画面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其次,游戏在中间插入一段有情节的片段,可以让玩家身临其境般体验游戏。这类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影”。就可复制性而言,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刚刚出现单击游戏时,玩家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硬盘的刻录、存储功能再现游戏过程。在高科技时代的当下,采取不同的手段记录,复制绝非难事,例如可以凭借游戏软件中附带的下载、截图功能以及其他电脑软件复制保存当时的游戏画面。因此,可以认定游戏画面能够满足有形复制的要求。虽然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根据某个案例就认定其性质。但是目前游戏的直播画面大都具有定性为作品的可能。游戏直播中游戏开发商投入的巨额资本打造的高端游戏直播平台,玩家独特的游戏操作都是游戏画面独创性的重要依据,而可复制性已经不需讨论,目前记录游戏画面已不是技术难题。
三、关于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对于我国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侵权人不经授权转播游戏直播节目,游戏直播平台有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保护其经营成果的模式。游戏画面不能认定为作品,游戏开发商若只能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保护模式进行维权,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侵权人只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必然会使游戏开发商的损失难以弥补,进一步引起该行业的研发急剧减少。这也会使侵权人在侵权之前对于后果的估测认定可以承担,促进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稳定的市场秩序。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赋予著作权人更为正当、有利的维权手段。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适应游戏直播保护的相关内容。我国对于游戏直播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规制仍存在缺陷,但现在游戏直播的过快发展以及相关的纠纷出现使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目前,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立法不完善原因,造成了是审理依据不清、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因此完善立法是我国法治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于《著作权法》修改尚未提上日程,因此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司法机关针对电竞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提供借鉴,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这将会为网络游戏直播提供更多参考。
四、结语
我国的游戏直播平台行业的出现并不早,几年内的高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大幅度增长。但正是由于游戏直播平台喷涌式的出现,游戏直播产生的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缺少法律依据、理论依据阻碍了法治进步,因此认定游戏画面属于作品,游戏直播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有利于我国游戏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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