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独立学院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尤其要与未来职业和发展方向形成衔接与互动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推进社会发展。
1 经济法实践课程教学改革的依据
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所有工程类专业的选修课,是高校中开设最广泛的法学课程。
为了能保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经过若干年的教学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形成以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为主,将真实案例纳入课程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教学模式。
在实践中,在独立学院已经开始的“3+1”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课程模块,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的前后续课程,修改、制定适合不同专业使用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根据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保证经济法整体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体现出广泛性、开拓性和前瞻性。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时势性、开放性及回应性,理论体系包含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体系化程度与规范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2 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前期工作
根据“3+1”模式修订经济法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方案 所谓的“3+1”人才培养模式即将传统的三年半理论课程和半年的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模式,改成三年时间完成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等课程的教学,一年的毕业实习及论文提前到第七学期开始,七八学期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1]。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证理论知识的系统全面,又要保证实践环节切实可行,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在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七学期增加了法学类课程的实践环节,其中经济法课程实践环节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把实践环节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单独授课、单独考察、相对独立的实践体系。
同时要求学生结合本校的实践条件,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实践调研报告;聘请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兼职导师,邀请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学生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日常教学工作等培养工作。
重构课程体系,制定新的实践教学大纲 新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学大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当侧重于实务能力的培养,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
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实务的理念,将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零散认知升华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成为实务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
编排合理的、实践性强的指导教材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法律类课程,要重新选定配套教材,并且编写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经济法实务实训规范》,一同作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要注意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实践指导的内容要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对应设置,每章都有突出重点及难点、实训和实践项目、实务操作和实际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学生了解总体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是对理论教材重点、难点内容的浓缩,便于学生在学习时抓住重点。
3 经济法实践性课程改革具体措施
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在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多种阻碍,不少问题不是在校内凭借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并且实践教学往往也是管理类、法律类、工程类课程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模式 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把经济法课程内相关章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问题,在实践中去进行检验、验证,从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中深化课程内容的学习。
这就要求增强普法宣传,让学生学会运用已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提升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法院进行实践性学习,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实践应用能力。
近年来,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在一些专业类法律院校中较为流行,以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模式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主要内容。工程类院校在学习完经济法理论课程后,可以到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做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传,把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
实践性教学应当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以此推进经济法实践性课程的改革与创新,同时要努力获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教学模式并不是无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帮助。
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传统的对于学生的教学评估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估体系中没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对实践教学的评估体系没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因此,以往的实践教学评估常常流于形式,表面化现象严重,无法发现教学问题所在,也就不能有效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与进步。
实践教学从锻炼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出发,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在面对实践问题时带着问题去思考、去学习,使法律知识得到升华,应用能力得到培养,这是实践教学的优势所在,也是其与众不同之处。
实践教学与传统的实习课程相对比而言,不仅增加了实践性,还加强了教师对学生实践活动的监督和指导,能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于形成自身优势,追求卓越的教学效果,促进课程教学模式的深化改革。为此,在给学生评分的问题上,要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套独立平行的教学评估体系。
传统的对于教师的包括职称评定在内的评估和评价体系主要是看教师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数量和级别,至于教师的教学效果仅是参考项目。而专职于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而且应当花费大量的经历与时间于学生和教学之上。
因此,对于专职实践教学的教师在学科定位、考评制度方面也应设立与理论教学独立平行的评价体制。
另外,为了提高指导实践类课程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将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的总工作量中,并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及指导学生改革创新的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从而建立一套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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