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少数民族对参与权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我国实施了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但是少数民族对参与权的认识依然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在态度冷漠,没有过多的热情,例如在选举过程中投票率较低、对公益事业不关心等。究其原因,首先是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了信息的闭塞,基础建设严重不足的前提下,交通状况也比较落后,只能使得舆论流为形式; 其次是很多封建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在难以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很少会想到去关心公众政治; 最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科技相对落后,整体经济发展也比较落后。
( 二) 少数民族参与权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首先是宪法保障不足,主要表现在欠缺明确性,例如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批评和建议的内容太过宽泛,提出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集思广益,根本起不到预防的作用。此外是相应的配套立法比较滞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更多的关注了少数民族权利的体现,忽视了对参与者本身的关注,制约了少数民族其他利益的实现。
( 三) 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现如今,人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权的实现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救济手段。而我国少数民族的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畅通的救济渠道,这就导致很多参与权被侵害的事实得不到披露和关注。因此,在建立和推动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的体系下,理应从人权救济的途径入手,以促进立法和司法审判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的具体策略。
( 一) 增强少数民族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精神。
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逐步培养少数民族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即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政治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国人的努力,真正做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深入人心,养成他们良好的法律习惯。其次是政府正确规范少数民族的.参与行为,很多时候参与权的实施是集体行动,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进行一定的组织领导,可以在政府的参与下,由少数民族自身形成代表选出相应的领导人,以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最后是注重少数民族的建设,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在循序渐进中打破少数民族贫穷落后的局面,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和水平。
( 二) 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保障。
首先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参与权,例如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即其它法律也可以对参与权的行为进行规范,足以看出参与权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其次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中有关少数民族参与权的内容,一是使少数民族参与权的内容具体化和实在化,二是在内容细化的基础上,促进各项权利的可操作性。最后是建议制定《公共事务公众参与法》,即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提高法规实施效果。
( 三) 完善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救济渠道。
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尤其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国家、政府应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利益的要求。首先是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渠道,积极开辟新的参与途径,在提高参与效率的基础上,满足少数民族多样化的需求。其次是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将个体进行有序的组织,整合出社会组织的声音,才能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权的行使,树立起少数民族民间组织的威信。最后是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人权诉讼的基本方式,这样当少数民族的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第一时间向法律提出诉讼,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保障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并使之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环节入手,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方面政府应该提供给少数民族更多的参与机会,力争做到 56 个民族的平等相处;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应该在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自身力量的基础上,实现对权利的正确呼唤与追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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