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公网覆盖共建共享的探析论文

时间:2021-08-31

  前言

高铁公网覆盖共建共享的探析论文

  在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大西公司和山西三运营商的共同努力下,大西高铁公网覆盖项目(以下简称高铁项目)大力推进了共建共享工作,并在部分专业上引入了新思路。虽然在最终工程中由于实际困难或其他原因部分方案未能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其思路在高铁项目中乃至普通网络建设中值得借鉴。

  1.设计资源的共享

  为保证充分的共建共享,作为通信建设项目首要环节的规划设计资源的共享尤其重要。目前有两种模式可以考虑:一是基础资料、现场资料等部分客观资源的共享,并通过后期协调完成共建共享方案的最终制定;二是设计单位直接统一,从源头到过程,最终在结果上体现高度的共建共享方案。

  方案一可以在前期实现联合勘测、统一协调、资料共享,在中期通过加大沟通力度实现站址协调、配套资源整合等,在后期做好各方协调。但由于各运营商、各设计单位利益需求、时间进度、质量要求不统一,因此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方案二由于设计单位统一,在设计初步沟通、覆盖方案的制定、盘活各方资源的使用、设计和施工的协调等等各方面,都有了统一的管控和协调,规划方案和最终设计的灵活度体现将更大。设计单位在规划、勘察、设计工作中,能够规范各种共建共享制度和办法,统一平衡各运营商各覆盖系统的特性,统一规划综合使用各运营商现网资源和铁路可利用资源,开放思维寻找最佳的共建共享方案,最终制定最为经济合理且满足各方需求的设计方案,从而使项目共建共享程度达到最大。

  2.其他资源的共建共享

  本次共建共享,主要涉及铁塔和机房、光缆和线路、供电、泄漏电缆、等各种资源。

  2.1 铁塔和机房资源

  铁塔和基站机房的共建共享是一种传统的共建共享方式。高铁项目工作目标是铁路沿线尽量不重复铁塔建设;而基站机房考虑到维护等原因,各运营商不推荐共享,仅考虑共建。

  这里需要特殊说明的是铁路系统通信用铁塔不能满足公网覆盖相关要求,且其利用将对后期维护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对其的共享。铁路系统通信用机房或其他站房由于运营商在维护方面同样存在困难,因此也不考虑共享。

  2.2 光缆和线路资源

  高铁项目中光缆的共建共享也是一种特殊建设场景下的传统共建共享方式。由于高铁项目基站一般会设置于铁路红线内(隧道或山区等区域)或沿铁路线几十米至几百米范围内,因此其光缆和线路存在规模性共建共享的可能性。

  A.红线内

  红线内属于铁路管控范围,占用铁路资源(洞室、管沟、电力资源等)是要向铁路系统交付建设管理、资源占用等费用(一次性交付或按占用年限长期收取)。因此根据铁路管理体系要求尽可能的减少铁路资源占用以间少相关费用,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高铁项目采用光缆统一建设模式,即各运营商根据资源需求和协商,统一建设大芯数光缆,分光芯使用。这种模式除节约资源占用费用外,由于红线内各运营商光缆开口位置基本一致,不会造成大量多余光缆开口导致较大的光衰。

  B.红线外

  红线外属自主建设部分,各运营商对于本项目光缆、干线光缆等光缆建设需求不同,因此如何共建共享红线外光缆是一大课题。同时,考虑到红线外各运营商的施工是自主控制,各方进度、质量要求不一,会导致部分运营商工期拖延、后期维护困难等问题。以上诸多因素,最终制约了红线外高铁项目光缆的共建共享。

  目前,高铁项目中光缆建设可分为两个部分考虑共建共享:光缆建设和杆路建设。

  1)光缆建设

  一般认为主干光缆,由于用途、质量要求等不同,光缆本身不建议共建或共享。而高铁项目本身所需光缆,由于其路由、用途、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因此是共建的一个重点。如考虑后期产权、维护、建设进度等问题,项目自用光缆也可独立建设,通过共建杆路实现共建共享。

  高铁项目本身所需光缆可参照红线内光缆建设模式,共建一条光缆分芯使用。由于站点位置较为统一,光缆开口位置也一致,因此引起的衰耗不会额外加大或在一定段落上衰耗加大的可以接受。

  2)杆路建设

  如果不考虑工期、产权和维护、杆路可重复利用度等因素,杆路建设推荐共建模式。即参与共建的各方分段建设杆路,光缆共享杆路资源。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由于杆路上可能会同时架设若干条光缆(有些光缆可能采用预留方式),因此杆路建设质量要求较高,各种防护水平应较一般光缆杆路路由高,因此会引起单公里杆路投资有所加大的情况。

  2.3 电力系统

  电力系统的建设,作为高铁项目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没有明显的突破,基本沿用较早的建设的模式。红线外是否能够有电力建设新的突破,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A.红线内

  红线内高铁项目的电力由铁路供给,项目共建由铁路变台至站点位置段引接电力电缆,再由各运营商各自取电至设备。

  B.红线外

  (1)铁路电力系统的共享

  传统红线外宏基站电力建设模式已极为成熟,这里我们推荐考虑的是铁路供电+传统供电的模式,当然重点讨论的将是铁路供电问题。

  高铁通信、信号等使用的电力系统一般设置有贯通线和自闭线两条电力线路,以保证电力供应不会中断。同时,任何电力维护,会选择在没有列车通行的时间段进行,以最小限度降低列车运行的不安全因素。因此,铁路电力供应是有保障的。由此考虑若共享铁路变台的空余容量,或者经过协商将铁路变台容量适度加大以供高铁项目基站,将是解决公网覆盖沿线基站电源问题的一个较好办法。

  共享铁路电力好处主要是:电源可靠性较高(较传统的远供或农电引接安全、可靠);拉远站可不配置后备电源,BBU站点数量也可适当减少,随之机房、外电引入、机房内配套电源的建设等也可大幅下降,相应这部分的维护工作量也随之减少。

  当然,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外电线路可能会影响铁路变台的安全运行;电力线路的维护可能会牵扯铁路系统,较为复杂;铁路变台间距相对过大,引接电力系统线路过长将不能驱动站点设备;电力线路在引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建设问题解决较为复杂(跨越低压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电力线路安全等等),同时也会引起一定的维护难度。此外,考虑到BBU站点要保证传输设备及配置空调设备等,负荷过大,共享铁路电力不适用于BBU站点。

  在共享铁路电力资源的基础上,各运营商可以深度的共建电力输电线路。

  (2) 电力系统其他方面的共享共建采用自主引电时可以考虑在共建机房处采用外电引入共建的模式,即共建机房由一个运营商统一根据容量总需求引外电。

  在均采用自主引电+远供系统的模式建设电力系统时,可考虑采用电力远供系统的共建(一个运营商统一给一座塔上的所有设备供电)、远供系统杆路共建等多种新模式。以上这些新的模式,同光缆线路的共建共享有着较为类似的情况,优点是减少杆路等建设量、节约相关资源(含土地资源),缺点是产权归属同维护等相关问题较难解决。

  在高铁项目中,从安全、运维等角度考虑,不建议将光缆和电力线路供杆路建设。

  2.4 泄漏电缆

  泄漏电缆的共建共享也是高铁公网覆盖项目传统的共建共享模式,即若干系统通过合路器或POI合路馈入漏缆,这里不需要详细阐述。这里需要特殊说明的是2013年底国家发放了4G牌照,各运营商需要考虑的覆盖系统数量更多,有些甚至使用频段都未能完全明确。因此,需要关注漏缆支持频段范围及各频段漏缆参数指标的变化。

  2.5 和铁路的深度合作

  高铁项目是各运营商较为重要的一个项目,而目前通信行业同铁路系统的深度合作还尚未开始。我们认为如果这个合作能够细致、规范的开展起来,将为各方节约大量的资金,并带来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

  (1)为避免列车较高的穿透损耗,能否在高速列车上安装统一、规范的公共通信系统,将各运营商信号直接引入列车内形成车内良好覆盖,也同时能够减少运营商基站建设数量。虽然这种方案存在产权、维护、利益分配、后续扩容等诸多实际问题,但确是彻底解决高铁列车内移动通信覆盖的较好办法。当然,系统天线的安装应考虑目前已完成高铁公网覆盖系统隧道内公网天线高度问题。

  (2)铁路系统应根据各运营商需求,在新的高速铁路沿线为各运营商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扩容便利的相关资源,如:隧道洞室位置、红线内管沟位置、满足需要的电力容量等等。

  3.共建共享存在的问题

  高铁公网覆盖项目在很多专业中存在有很多可以考虑的共建共享方案,但这也方案也确实存在一些现实性的困难。

  (1)在所有共建、共享的建设方案制定过程中,各运营商的利益平衡很可能较难,不一定存在完全均等的建设方案。各运营商应在建设初期本着相对均衡,顾全大局的态度,形成各方较为满意的共建共享建设原则、方案。且各运营商应对该项工作的难度、重要性有着充分的认识,后期工作因根据既定原则、方案、时间进度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系统的利益平衡也不一定好协调,应该本着保证各系统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协商并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好的网络覆盖服务。当然也希望其他系统能够从运营商角度出发,协调发展、互惠互利。

  4.结束语

  高铁项目对于任何运营商而言均是一项投资大、任务重、经济效益低的项目。通过共建共享实现各种资源最大程度节约,其重要性显而易见。高铁项目的各参与方应当开拓思路,创新更多、更好的共建共享高铁模式,为项目的实施注入新的活力。

  对于共建共享政策本身,是国家为倡导通信企业资源共享、节约而提出的,也符合近年来提倡节约、关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新风。设计单位作为服务支撑单位,在共建共享的工作中有责任积极出点子、定方案、推动执行,各运营商应充分理解和支持;各运营商应当对共建共享工作有着足够的正确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应能够做出正确、快速的决策,同时坚定的执行;同样,该项工作也需要通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者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监督上的扶持和监管,能够制定更为切实可行且互惠互利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当然,更需要全社会对于通信行业的理解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