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的利息是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是国家银行财务收支的主要内容。它的计息率、结息期等的规定与实施,直接体现党和国家经济政策,并关系到单位与银行的经济核算和群众的利益。本文特对我国银行现行存贷款(着重对企业存贷款)的结息期存在的弊病及其改进的办法作以初步探讨。
一、我国银行对企业存贷款结息期的规定及其历史原因
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对各种存贷熟定期结息规定:“根据不同的存贷款情况分别采用按月、按季和按年固定的结息日期”(《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八条,经查其它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对结息期也作同样规定),这里没有明确规定哪种存贷款采取哪种结息期,只可“根据不同的存贷款情况”确定不同的结息期,自1949年以来,我国人民银行和各家专业银行对企业存贷款都是采取按季结息,按季结息就是每个季度把其中三个月的应计利息,于最后一个月份的20日汇总,21日并入本金结息(或从有关帐户收回贷熟利息)的做法。这是我国银行一直沿续至今的传统做法。
为什么银行对企业存贷款采取按季结息?现在我们还找不到确切的理论根据,也讲不出为什么必须采用这种结息期的理电。但是,经过客观、全面地分析我国银行的发展史,对于采取这种结息期并沿用至今的原因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国家银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一直是经营不计成本,损益按年上划总行,盈亏不加过问,不注重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是不搞经济核算的。可以设想,一直沿续下来的对存贷款按季结息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银行的企业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企业存贷款计息量在全部资金核算中占很大比重。尤其我国是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的基础上搞金融事业的。解放初期,业务人员文化业务素质平均水平低,加之计算手段落后,业务核算任务繁重,由于户数多缮制凭证、记载帐务工作量大,为了简化帐务处理手续便采取了月息季进帐的按季结息”的方法,这有可能就是产生按季结息“特殊规定”的出发点或始因。本来,“银行利率表”只规定“年息率”和“月息率”,而未曾有“季息率”的规定,只规定了年息化月息、月息化日息的换算方法,可见“按季结息”实质上是月息季结,把每月应得的利息以季终月一次合并进帐以求简化手续的做法;为了减轻季末银行结帐,报表的工作集中压力,又规定为“20日结息,21日进帐”。尽管找不出充分的理由说明对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的必要性,却一直沿续至今,已成常规。综上所述,这种结息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习惯做法。它对银行、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并且共同注重经营效益,讲求经济核算的今天,已经不适用了,并且已经影响了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及时体现和企业准确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本。
二、按季结息不适应现代银企经营管理与成本核算的需要
银行对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的做法,在银行不注重经营成本核算的过去,起了简化银行业务处理手续的作用;但是,对企业的成本核算却增繁了手续.因为企业要核销每月的银行贷款利息。现行的月息季进帐的做法,不仅不适应银行企业化经营的需要、也给企业准确核算成本造成困难。月息季结,有时也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容易造成计划不周,影响购进原材料和商品流通的资金需要。
1,按季结息,(即“月息季结”下同)造成了银行的应收未收利息挂帐过多,不能正确地实现银行的经营效益。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企业,在完成宏观经济调控任务外.,还必须致力于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银行的利息收支是银行资金营运的结果,也是银行财务的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应收未收利息”的监督管理,发生挂帐待收的贷款利息纳入了银行的表外核算,准确地记载和反映了数据,不少基层经营行的企业贷款欠息逐年上升,有的挂帐待收利息超过全年全部利润额的一至二倍,使金融企业的应缴给国家财政和利润大量掉头,应实现的收入不能如期实现。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不断增多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有的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无力偿息,或银行未有按期收息所造成的。银行一直坚持“月息季收”的做法使企业的偿息资金支付井聚零为整”,为企业及时偿清贷款利息造成了困难,发生挂帐待收,如果采取按月结息,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在贷款结算中有较多的清偿贷款利息的机会,并且,使企业的偿息支付“化整为零”,减轻了企业集中支付的难度。事实上有部分欠息企业是有偿息能力的,只是一时销货款未达或因支付货款费用在银行季度收息时出现阶段性的暂时资金不足,如果实行按月结息,这类企业就不会有或者大大减少银行挂帐豹“应收未收利息”。
2,按季结息影响企业准确分摊成本核销费用,增加了企业的核算手续。现行工商企业大都是按月摊销费用结转成本的,企业的贷款利息应逐月摊入成本,存款利息也应逐月作收入,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核算盈亏.但是,银行对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一个季度内三个月的利息集中在季末一个月中实现。企业对于每个月份的利息收支就不能达到准确核算。企业为了及时分摊费用核算成本,每季前两个月的利息收支只好以估算作“应付款”与“贷款利息支出”帐户对应挂帐,以便进行摊销;对存款利息的收入亦要按月进帐。可见,这对企业的成本核算是不便的飞而且也难于做到据实准确列支,并且增繁了核算手续。如果改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期,因企业大都是26日为结帐日,这样就可以做到当月的利息收支,当月全部准确地进入企业帐内,上述弊病即可迎刃而解。
3.按季结息不利于提高银行的自身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运行。
①按季结息,月息季收,漏掉了季度内前两个月的复利。如果将利息按月及时并人本金生息,则便产生复利(如果从存款户偿息,则可减少银行对存款的利息支出);支付给企业的存款利息,按季结息也同样使企业少得了复利。据东丰县营业部(这是一个业务量不大的县城营业部)测算,1988年如以月结息,其存款利息支出与贷款利息收入的复利差额为41.092元,如果全面实行按月结息,这部分复利差的数额是很可观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银行的经营收益,也充实了银行的可用资金能力,可以增加贷款的投放。按月及时结息,还可增强企业的信用观念和注意借入资金的合理有效地使用,也能进一步有效地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
②按季结息,对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运行以及月份生产计划的制定与考核都是不便的;如果实行按月结息,就能够消除部分企业因集中偿息而出现的季末月资金紧张的现象,能够促进企业有效地运用自己的货币资金:不断地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取得较佳的经济效益。
三、对我国银行现行存贷款结息期及利息计算方法进行全面改革的设想
银行对企业存贷款实行按月结息,有利于正确贯彻政策,执行基本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对银行和企业均为有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经营管理逐步走向现代化,由于“企业的经营意识不断加强,资金的时间价值越来越被企业家所重视。不少银行家、企业家将本单位的资金“头寸”、“货币资金中用量”按月、分旬甚至逐日预测灵活调度,以求最少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潜力,实现最高的资金增殖与创利水平。随着企业留利分成办法的实施,激发了企业家和广大职工关心企业经营效益的积极性,也越来越注重企业的成本核算。银行作为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特殊企业,要在改革中发挥其职能作用,并从中获得自身的经济效益。我国银行的存贷款结息期,是沿续着建国以来的单一计划经济模式而确定实施的,它以忽略讲求效益和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其显著弱点。实践证明,这种结息期已远不适应我国现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尽快加以改革。
1.取消“按季结息”的规定,对银行各项存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对加强欠息的回收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促进经济核算等方面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证明,按季结息改为按月结息并未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各行现有人力就可以完全做好此项工作。随着现代微机技术的应用和办公业务软件的开发以及当前计算机的普及,对银行存贷款实行按月(个别贷款按年)结息,已经具备了条件。
2.银行各种存贷款以规定的按月(或按年)为计算期,对超过一个计息期的存贷款一律计算复利。对企业的存贷款可按月结息并入本金或从存款户收回贷款利息;对定期存款一律以固定的偿期计算复利。
3.企业积欠银行贷款利息,也一律按贷款同档次利率计收复利或加罚利息,以促进欠息企业积极筹资偿还欠息。
4.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存贷款利率体系,不宜频烦调整,以稳定资金价格。利率档次不宜过多,种类亦应少而科学为宜,以免造成利率应用上的混乱和实际效果不大而影响利息这一重要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