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的可笑,可笑的悲哀日记

时间:2021-08-31

悲哀的可笑,可笑的悲哀日记

  一切事物依其环境而生死,适宜之则生之,不宜则灭之。巢穴乃动物生存环境之重要因素之一。不同动物造穴,各显其能,或快或慢,简易精巧,适者为妙。

  人类造穴本领,神亦慨叹——从水下宫殿,到空中楼阁,无所不能,地上建筑,自不待言——各种材料、结构、样式、规模,雨后春笋般涌现,精彩纷呈。

  然而,最为令人称奇的,当属“豆腐渣”的精巧包装。

  仅以我一个朋友的亲身经历为例。他在一个大型住宅小区买的一套商品房共10柱,5柱严重倾斜。其中,2个损坏构件,3个危险点,裂缝50多条,60多米。它不仅顺利通过了层层把关,并且轻松地卖出去了。

  动物造穴,再精巧漫长,不过一二月;建再高大华丽楼房,只需几年。小小百姓,买一套普通楼房,全家人鼓足勇气,节衣缩食,全力打拼,以哗哗的血汗,换来可怜的钞票,慢慢积攒。好不容易交了首付,又踏上漫漫还贷之路。若遇上什么大病灾祸,不敢想象。

  在此只说售房。如果说房质问题是隐蔽的,那么卖房时,开发商应主动出示《房屋建筑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为法律所规定。但卖出了40万多平米,却都没有出示。另一方面,那么多购房人,其中有公务员、教师等,怎么就没人知道、无人索要?这是悲哀的可笑,还是可笑的悲哀?

  并非绝对无人知道和索要,有的业主先后6次力索《备案表》而不得。去年,开发方叫业主去档案馆查。该房是没验收,还是验收不合格?若验收且合格了,怎么几年要不到《备案表》?若没验收或不合格,均不得销售。而事实已经卖出来了。验收、备案、出示,本是法定程序,此处全无。此为可悲,还是可笑?

  若验收合格,《备案表》由质监站和设计、监理、开发、施工(还包含消防、环保)共同完成,一式二份,一份交市住建委存档,一份由开发商保管,以便向购房者出示。业主按图索骥,先去质监站——表示《备案表》已存于市住建委了。

  于是,业主又去市住建委档案馆——也表示没有。当即查看其电脑里没有,翻阅其相关档案盒同样没有,只找到标有“认可”字样的纸页。

  至此,悲哀?真的好笑!笑过之后,是久久的悲哀……

  房屋建筑和销售,都有那么多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那么多职能部门,为什么出现了如此荒诞之事?何以延续几年?

  一个地方偶尔出现一两个问题,并不可怕,及时按政策解决好就是了。但该小区可住人一万左右,房子基本售完,入住近一半。几年中不断有人投诉其房质问题,可见其房质问题绝非小而少。不仅如此,业主多方久索《备案表》而不得,问题到现在仍得不到解决,又涉及到那么多人,真是天大的!莫大的悲哀!

  除了的急切,我们的百姓总是相信别人,相信房子,实在太善良了。在魔术般的游戏中被人坑了,肥了别人,苦了自己。几十年的血汗换来久长的噩梦。一次的无知或疏忽,埋下巨大隐患。一旦出现大问题,使自己陷入漩涡,又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

  不知不觉中被玩耍,只是可怜;清醒后的现实(心理和)更可叹——如鲠在喉,遍地寻医问药,甲乙丙丁,将其当皮球踢来踢去。

  此类之事,何止房地产?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都能自觉守法,有多好!如果地方政府皆能自觉严格执法,该多好!可是,这些都能指望吗?事实上平民们就是这样指望的。不可笑吗?不可悲么?

  如果我们的平民有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即可少受骗,甚至不上当。然而,他们没有。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总是等到火烧上了身,再呼天号地。可笑掺着可悲,可悲揉着可笑。

  我国法律本就不完备,更谈不上完善。再说,世界上没有毫无漏洞之法,加之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有的投机者钻法律空子,使国家和百姓吃亏;再加上公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又为违法提供了广泛而巨大的空间;还加之有的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结果肥者更肥,瘦者更瘦。

  这是谁可笑?这是谁可悲?

  还有,有人发现问题该抵制而不抵制,当揭露而不揭露,能解决而不解决。这些都是金钱惹的祸。俗语云,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有钱能使磨推鬼。这仅仅是某个人、某些人的可笑和悲哀吗?

  此外,火在身边烧,反正还没烧到自己身上来,趁早好奇看热闹,麻木无知,冷漠可怕。岂不知唇亡齿寒。即使离得远些,也不想办法、出主意、讲政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古训有云,各扫自家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岂不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也有人是人家低头,我也弯腰;人家妥协,我也放弃。这种从众心理,是护法维权的又一种可笑和可悲。

  更有甚者,有人自己的切身重大利益遭到侵犯和损失,不是拍案而起,而是低三下四地哀求;不坚持抗争,而低头绕道。这就直接减小了违法风险,降低了违法成本,助长了违法气焰,分化和弱化了维护法律和权益的力量。

  倘若多数人出于良知,先后揭露,一起抵制,共同声援,那些违法侵权之事还能畅通其道吗?还能延续吗?还会发生吗?

  良好的社会公德氛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耐以生存的.必要基础和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公认的职业道德是从业起码的执业标准。个人道德是为人行事的基本要求。现在,有些就连这些都缺少甚或缺失。这是何等可笑!多么悲哀!

  法律是道德的高级形式和广泛强制性规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最后屏障。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有些方面和事情上,使最后一道屏障缺失,怎不令人可笑又可悲!

  至于那些乱作为,更是可笑,还是更为可悲?

  社会公德有些发白,职业道德有些发软,个人道德有些发麻,法律有些发颤,心灵有些发抖!

  呼唤高尚的社会公德!盼望称道的职业道德!提高个人的为人之德!

  揭露违法!谴责犯罪!维护法律!扞卫权益!

  得知朋友危房之事,既愤愤不平,又浮想联翩。于是一气呵成,写了本文。让我们一起铲除多发违法和严重侵权的土壤!营造公平正义和人人舒畅的社会环境!

  愿我们不再可笑!不再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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