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整理全镇2007年11名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档案。整理中发现他们当中大部分都是本分人,只是在遇到问题时不懂诉诸于法律至使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行为过激才犯下罪行。其实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着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况,还有就是不知道问题怎么样去诉诸于法律,遇到问题就想到武力解决和选择忍气吞声。总体来讲就是法律问题基本没有,法律意识淡薄。经过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人民生活水平是提高了可是法律意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这更显示了层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要改变这一现状还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11月13日
根据档案逐个落实检查帮教工作,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年度帮教考察记录。通过帮教人的实施帮教使刑释人员更快地融入社会。个别帮教人不仅在心理上认可,还在资金上支持、技术上帮扶。通过帮助刑释人员学会种养技术,承包荒山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走上致富之路。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掌握致富的本领就能安下心来生产、生活。刑释人员的及时融入社会能有效的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一切需要我们做的有很多,消除你歧视的眼光,给他们一个机会,在必要是拉一把、帮一把。这都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在此要特别感谢各位具体的帮教人所做出的努力。
11月14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采用电话形式对外出打工的刑释人员落实帮教考察。虽说在前两天的工作中对刑释人员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第一次通过电话落实帮教考察心情还是很紧张。可他们的热情很缓解了我的紧张,只要听到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时,他们都很热情、很健谈。谈话中他们说得最多的就是“总之谢谢你们”从他们的话语中我可以感觉到他们对重新融入社会的渴望,更渴望得到人们的关心。我们一句寻常关心的话语却能使他们的“回归之路”变得更平坦。在谈话中还了解他们的打工生活,向他们讲解些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关新劳法的咨讯。从他们连声的`谢语中我觉得我今天的工作完成的还不错。
11月15日
今天许所长和杨小姐都有事外出,留我在司法所说有人会来咨询些法律问由我负责接待。快中午时王某来到司法所讲明他所要咨询的问题:王某在2007年元月在某地甲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商品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的一套113m2的住房。房产公司承诺2007年5月交付使用。2007年4月,房产公司通知王某,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但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出差,王某元月已卖过的房屋却被售于李某,李某是在2007年3月一次性付款购得。该公司表示,这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他们可以让王某在他们下一期房屋中挑选一套并给与100元优惠。对于王某已从元月到4月承担了4个月的贷款利息,房产公司则表示不承担。王某找到李某说明请况,李某以自己已全部交清房款为由不答应王某要求让房的请求。王某现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挽回损失。但由于对法律相关的规定不了解,不知道这个官司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来咨询。 听完这个事件,我想起了最近刚看到过《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所指的具体由以下两种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有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有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的情形正好符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相同。 看来书本的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还是有一定和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了充实自己。尤其是要注意法律最新动态。
11月16日
为构建和谐社会把村民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司法所决定组织一次年底矛盾排查工作进入乡村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今天第一天入村排查发现一纠纷陷患:甲年幼是时曾过继给没有成亲的叔叔乙,按村里规矩过继后甲是要给乙养老送终的。但甲乙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现行《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甲年幼时乙也没有抚养过甲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甲取媳妇后在其妻的鼓动下不愿瞻养年迈的乙。
虽然甲没法律上的瞻养义务,但无论道德还是亲情上甲对乙的瞻养却在情理之中。经调解甲表示以后愿意尽瞻养的义务;同时,通过民政部门为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事情虽得到完美解决,但这却是一个让人深省的教训。有法治社会的今天,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11月19日
没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赵某(男)与李某(女)俩人未婚同居。一日龙某(男)与李某在李住所处私通被赵某当场抓获。赵某逼龙某写下“认罪书”,并提出私了还是公了。龙某表示愿意么了并写下5000元的欠条,并将身上近1000元现金给了赵某。事后赵某害怕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罪,特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赵某提出私了视为有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龙某写下“认罪书”显然使有威胁的方式。赵某的行为符合敲诈罪犯罪构成。但赵某事后已认识错误码主动到司法所寻求帮助,且在这事件中龙某也有过错在先。调解后:赵某退回已收取龙某的现金和欠条、“认罪书”。至于龙某的行为,由于赵某与李某不是夫妻关系,其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受到保护。龙某和李某的行为属道德作风的问题,对此予以警告处分。
事情至此完结,但它折射出一个问题:在讲究法治的今天,人们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一切只求不违法,对于社会公俗良德便肆意践踏。使得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关系,在我们大力宣传法制的同时是否应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们就更需要道德来维持我们的社会秩序了。
11月20日
我们都不在饶有兴趣的谈论昨天的案例,今天又遇到了财产纠纷。怎么一下子出来这么多纠纷呢?据杨小姐说,目前主动调解的情况出现得比较少,更多的调解是在问题扩大化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出面进行调解的。所以矛盾排查工作是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定期工作。 纠纷事由: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现因张女士夫妇出现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但就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丈夫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进行财产分割;张女士则认为只登记了女儿的名字,就是女儿一人的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这套房屋虽然由张女士夫妇出资购买,但他们自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所以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就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权(物权)人,张女士夫妇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共有权利人。 还是那句话要确保自己的权利,就得按法律规定办事。尤其是在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程序中更应认真考虑清楚方可行事。
11月21日
今天下访的村子是闻名的果树种植村。进入秋冬季节正是收获的时节,村民的热情我可是解了馋。同时秋冬季也是准备来年生产的时节,秋冬季节果树的管理直接影响来年的结果。就为此也不时有矛盾产生,如甲乙两人承包相邻的两片坡地种果。两地共用同一水源甲处在高处,乙处于低处。由于秋冬季节水源不足,甲基便为自身利益截阻水流,断绝低处乙的用水。但这些村民之间都能自行协调处理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种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当我们遇到问题都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用法律去解决问题,那么生活中的很多矛盾都很容易化解,我们的社会将更安定、和谐。
11月22日
最后的一个排查区,维期近一周的矛盾排查工作即将结束。但就在这还是遇到了纠纷问题:梁某只生有一女已外嫁,今梁某去世只留有房屋3间。梁某女儿回家料理后事,并将梁某留下的房屋卖出得款1500元,当孙某听到消息前来找梁某女儿要求其替父偿还梁某生前欠他的2000元。梁某女儿认为其生前债务属其父个人与她无关,要偿还也只能用其父留下财产偿还。即用卖房的1500元还孙某的债。孙某却不愿意,要求必需偿还他2000元。
《继承法》第33条第1 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要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孙某再没异议,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11月23日
今天许所长总结这个星期以来的下乡排查解决矛盾纠纷工作。通过这次的排查工作了解了全镇司法工作的现状;解决一部分发现的矛盾纠纷促进全镇社会治安的稳定;发现个别村调委会业务水平急待提高,未能起到“第一首防线”的作用。同时还总解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首先,法律知识要系统撑握,知识面要广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其次,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调解工作是一种比较人性化、和气且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方面,私法赋予了人民自由处分的权利,调解工作的设置将解决机制放下了基层,通过调解员主持,通常在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既解决了纠纷,又不伤双方的和气,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司法方面的资源冗烦状况。
因为今天是我实习的最后一天,许所长还特别在会上举行了一个简单的告别仪式。乘着这个机会我好好的感谢许所长、杨小姐。从他们身上我学会了不少的东西,他们教会了我不少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在他们的帮助下自己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这些都是我在实习中的收获在日后的工作中将受用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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