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租用甲方储煤场地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储煤场地给乙方租用20000平米,具体位置由甲方划定,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租金按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计算,按年交付租金,先交租金后租用场地。
二、甲方同时将其自有的装载机一台,配煤机一台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与储煤场地相同,租金装载机每月12000元,配煤机每月8000元,按年交付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机械,维修保养费用,配件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储煤场地,不得堆放除煤之外的任何物品,同时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将煤乱堆、乱放或超出甲方主划定范围堆放煤和其他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处罚每次1000元,同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已交租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租用的装载机、配煤机仅限在场区内使用,不得驶出或运出场区以外使用,同时不得从事装煤、配煤之外的任何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机械,并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已交租金不予退还)
五、储煤场地租期到期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时交给甲方,场地损坏部分,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租用的装载机,配煤机亦如此,交回的机械必须完好无损,损坏部分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交地方法院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