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及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以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未有其公司印章为由否认20**年之后双方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但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与被告在20**年及20**年均有多笔贸易往来,交易的惯例一直都是原告雇货车或由本公司司机送货至被告工厂处,然后由被告员工在收货单上直接签字。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等有关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20**年、20**年送货单中均有部分是其送货至被告处,其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由员工签字收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申请日期:20**年05月20日
申请人:李***,男,白族,1975年04月1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路116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50872****。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高****诉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与高****一起,为了家庭生产生活,向杨***借款20万元,之后还款2万元,目前仍有1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杨***到庭作证,以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
请予批准为盼,谢谢!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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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