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大华织染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XX市云亭镇安利路路口
申请事项:申请调查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3月8日、3月10日、3月18日、3月22日、4月6日、4月8日、5月13日、7月13日开具给XX中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共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被调查人:安徽省XX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 XX市赭山西路89号,电话:
申请人诉XX中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价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申请人需调查XX中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开具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现因调查取证困难,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调查取证。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大华织染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XX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XX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XX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附:1. XXXX发展公司财务室:电话029-XXXXXX,地址:××市××区×湖路2号银湖XXXXX,联系人:李×;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XXXX发展公司涉诉的相关合同原件。
申请人:
地址:XX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XX050
手机: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向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
社开户帐号32300600XX00065XXX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XX年8月28日
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美华《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32300600XX00065390,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XX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XX年8月28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
节严重,龙X清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
20XX年9月15日
附:
1、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新港分社
址址:XX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商业南街二号综合楼首层左侧
电话:
2、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
广东省XX市XX市永和镇永联路68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