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离职证明上不能写任何评价性内容呢?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原因,欢迎大家阅读!
1、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
考虑到离职员工日后就业的便利性,为约束用人单位喜欢在离职证明上写“辞退”、“本人犯错”、“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类似恶意行为,故对离职证明的内容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2、从情理的角度出发
即使员工存在重大过失,并导致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员工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罚,那么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公司就不能再在离职证明上揭示离职原因,让员工因一次错误承担两次惩罚。这样的行为偏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话说回来,做人也不能这样吧: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3、从法理的角度出发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就看出离职证明在内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只能按照这个规定的格式出具离职证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不仅要符合请求一方的意愿,还应该征得对方同意。
离职证明范本一
离职证明
兹证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部门______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______”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二
离职证明
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职务,至____年__月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