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性年金实施方案

时间:2021-08-31

激励性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为什么要创立激励性年金,年金的概念和方案又是怎么样的?

  激励性年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山西省的有关法规,为增强本企业凝聚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稳定职工队伍,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结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企业年金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一)统一领导。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决定企业年金的政策制度、确定计提比例等;

  (二)集中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由理事会按规定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年金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

  (三)专户储存。企业年金基金按有关政策的规定程序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与其他资金分户管理;

  (四)专款专用。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与本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册正式职工均列入实施范围。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筹集

  第七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按理事会规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第八条 由公司承担的年金费用在国家规定的经营成本中列支,年缴费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费比例由理事会根据公司每年经营情况确定。

  第四章 缴 费

  第九条  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将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计提,从本人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纳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计算公式如下: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

  第十条当年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二条 根据理事会的有关规定,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为职工建立并管理。职工个人和本

  公司缴纳的年金分别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每年按净收益率划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分别计算。

  第六章 企业年金支付与转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结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撤销帐户。企业年金按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五条  职工工亡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年金储存额可以继承,并撤销帐户。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单位缴纳部分年金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新就业单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封存,出国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

  当职工要求转移、出国人员要求支付、封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发生企业年金支付时,其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转移或支付,公司缴纳部分按以下比例转移或支付:

  (1) 在公司工作不满10年的不予支付;

  (2) 在公司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支付50%;

  (3) 在公司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支付100%;

  (4) 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1-10级的支付100%。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因辞职、违法违纪及违反劳动合同等行为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的,取消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额转出,公司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并获得较好的运营收益,公司企业年金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公司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公司的企业年金事务外,不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其职责:

  (1) 掌握基金的收支情况;

  (2) 掌握银行的资金状况;

  (3) 掌握投资机构的投资组合及收益情况;

  (4) 掌握政策的动向;

  (5) 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6) 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7)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随国家和本公司有关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而进行适当修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公司企业年金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X年X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