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120720)
需方: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供方: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中国·重庆 签约时间:2012年7月20日
起重机购销合同
需方: 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签订地: 重庆 供方: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120720
一、签约时间:2012年 7 月20日
二、质量服务、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运费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A、CB/T3811-1983设计规范;B、GB/6067-1985
安全规程;C、JB/T2603-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由重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发证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30%, 货到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
重庆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后付:65%,其余5%质保一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发票 。 七、其它费用:包装费、下车费、安装调试费、检验验收办证费,及一切其他费
用由供方承担 。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约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货,需方有权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2供方在起重机交付后一年质保期内违反起重机购销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将无权收回起重机所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货义务,遭需方无理拒收,则需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货,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设备款, 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修订。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 无。
十一、合同主页共计叁页,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共计伍页,合同与起重机技术规
格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据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制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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