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章程参考

时间:2021-08-31

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章程参考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青年教师的成长,造就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有强烈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上高素质、高水平、充满活力的骨干教师队伍,作为我院实施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设立青年教师培养基金。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基金是学院在XX基金中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思想的优秀青年教师在教学和科研领域进行研究工作。分教学和科研两类:教学类培养对象主要面向学院公共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重要专业基础课、研究生公共基础课、重点学科研究生基础课,从事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研究(即与所授课程或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容相关的科学研究)的青年教师;科研类培养对象主要面向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的实施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专门帐户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本行业专家、学院相关领导、各专业学术带头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

  2、审定资助人选及其经费资助力度;

  3、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青年教师培养基金采取课题资助方式,申请人可酌情选报学科类别,参加评审。

  第七条 青年教师培养基金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培养周期为一年,最多资助两次。

  第八条 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的资助力度按学科类别划分,教学类每人每次五至八千元,科研类每人每次八千至一万元,资助经费在申请人被确定为培养对象后的下一年度分期拨付。

  第九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敬业爱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全身心地投入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3、具备硕士或中级以上的学历或职称;

  4、所申请的课题经专家评审,具有创新性和较高学术价值;

  4、申请当年9月1日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或入校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为:

  1、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每年九月份发布申请指南;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编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3、系审核评议后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和附件材料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同行评议采取通信匿名评审方式,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要有3位专家的有效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确定参加评审会答辩人选;

  5、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申请人进行答辩,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资助人选及资助力度,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必须获得到会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6、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推荐人选及资助力度进行审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

  7、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培养对象名单及其资助经费额。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为期满考核。

  期满考核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期满考核在培养期满次年3月份进行,培养对象需提交期满考核表并进行述职答辩。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议,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满达到预期工作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或具备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合格标准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期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取消连续申请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培养期间出国的培养对象,视情暂停培养经费使用或收回未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调离学校或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收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学院X年第X次院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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