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最新版)
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的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的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6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欢迎阅读与借鉴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教育局联合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地址应当详尽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宜宾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八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九条 招生对象。
第十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理会)。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事规则:董(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