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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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陕西科技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轻工高等院校,1958年创建于北京,时名北京轻工业学院;1970年迁至陕西咸阳,改名为西北轻工业学院,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院校;1998年学校划转陕西省,2002年更名为陕西科技大学;2006年学校主体东迁西安;2012年陕西省政府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共建陕西科技大学。学校是我国西部地区唯一的以轻工为特色的多科性大学,为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被陕西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全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历经“三次创业、两次搬迁、一次划转”的奋斗与辉煌,陕西科技大学坚持扎根西部、自强不息,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精神,以建设高水平有特色教学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遵循“教学为主、质量为本、突出特色、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注重实践、崇尚创新,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孕育出“专业基础厚实、工程训练扎实、思想作风朴实”的“三实”作风,培养了一大批为我国行业建设发展和区域经济腾飞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才,在国内外轻工领域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陕西科技大学,简称“陕科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简称“SUST”。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设有未央校区、咸阳校区和太华路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指导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三)监督并组织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学校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并逐步增长;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对国有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评估和指导;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自由,按照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适度开展其他教育形式。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
第十六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十七条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在校内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校长依法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总会计师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定,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等重要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副校长根据分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按照其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有较高学术成就的校内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教学建设、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讨、咨询、审议和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职能,完成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节 学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