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时间:2021-08-31

西南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标代码:14262;学院地址: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8号;南充校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

  第三条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由西南交通大学举办的由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与专科。

  第四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学生,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六条 学习年限:本科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他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6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招生计划本科3275名,专科1556名。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在第一志愿报考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学院志愿考生档案,优先满足第一学院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在同档专业志愿内,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学院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专业15000元/年·生;专科空中乘务专业15000元/年·生,其他专业12000元/年·生。

  本科专业: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电气与设备工程、建筑学、交通运输、物流管理、应用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英语、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审计学。

  专科专业: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含建筑电气及其自动化方向、工业与民用建筑方向)、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含土建工程造价方向、安装工程造价方向)、建筑工程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空中乘务(含高铁乘务方向、城市轨道交通站务方向)、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会计、审计、税务

  第十八条 新生住宿为6人一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最终实际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学费退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学院设置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此外,家庭困难的学生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站:http://www.swjtuhc.cn

  电子邮箱:xwxyzs@ 163.com

  联系电话:028-67935868、67935881、67932298、67932299(传真)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28-6793580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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