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相应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融资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三)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风险补偿标准
第八条 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本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省财政和当地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第十条 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当地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