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将于下月正式实施,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
10日,云南省食药监局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召开新闻通报会。《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
健全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据云南省食药监局调查,全省现有食品小作坊共19921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杨柱表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提高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长期处于监管薄弱状态,加之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食品原料来源无查验、生产销售无台账、产品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无包装无标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意识、卫生环境差等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健全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为抓好《办法》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食药监局共同成立了立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梳理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问题;还组织到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福建等已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以及省内已经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各地进行调研。全面征求各州(市)、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分取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和未取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业主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送审稿)》。
明令禁止生产特殊食品
《办法》共7章49条。《办法》的名称虽然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但并不意味着《办法》只调整规范小作坊、食品摊贩两类,实际是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
同时,由于全省尚有近5000家学校食堂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学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个学生连着几个家庭,且就餐人数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大。为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学校食堂不适用本《办法》,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就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所规定的13种情形;禁止生产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是指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必须获得注册许可的特殊食品。
对食品摊贩也规定了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同时,授权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品种。
处罚数额不超过3万元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经济规模体积小、辐射范围广的特点,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3万元以下,食品摊贩的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5000元以下。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责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法》的具体条款,市民、商户还可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查阅。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
(五)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过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者发现其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