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公布

时间:2021-08-31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公布

  近日,《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

  2016年11月28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已于2016年10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我市水利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义务、界定法律责任,保障泗河综合开发顺利实施,从而大力提升泗河防洪减灾能力、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水生态环境质量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有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开发、河道保护、防洪安全、水资源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八章五十八条。其立法的地方特色和亮点:

  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推行“河长制”。针对泗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泗河保护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领导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泗河保护管理实际,又契合了中央的部署要求,具有创设性,也是立法的亮点。

  二是突出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为加强泗河沿线区域的规划管理,保障市委、市政府关于泗河综合开发战略的实施,《条例》设立了《规划与开发》一章,对泗河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范围与分区,开发利用的原则、模式、重点、实现的目标等作出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突显了地方立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是强化雨洪资源的统一调度。《条例》明确了市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这明显强化了防洪调度的权威和作用,特别是在泗河上游水库及干流闸坝等工程众多,现有管理机构分散,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管理的现实情况下,对于保证泗河干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流域、全过程的统一调度,确保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科学利用、节约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明确了水权转让的制度。《条例》规定沿河县(市、区)可以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对年度用水指标结余的水量指标进行水权转让。通过这一规定,沿河县(市、区)可以根据地域实际情况与需要,有效、合理地均衡地域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这项制度的设计具有前瞻性,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大背景新形势下,具有良好的导向、引领作用。再就是强化了泗河保护的措施,全面禁止泗河干流采砂活动,禁采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规范泗河下采煤审批管理,进一步压实采煤企业责任,明确对损毁河道工程的修复、治理标准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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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8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我市水利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义务、界定法律责任,保障泗河综合开发顺利实施,从而大力提升泗河防洪减灾能力、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水生态环境质量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有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开发、河道保护、防洪安全、水资源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八章五十八条。其立法的地方特色和亮点: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推行“河长制”。针对泗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泗河保护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领导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泗河保护管理实际,又契合了中央的部署要求,具有创设性,也是立法的亮点。二是突出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为加强泗河沿线区域的规划管理,保障市委、市政府关于泗河综合开发战略的实施,《条例》设立了《规划与开发》一章,对泗河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范围与分区,开发利用的原则、模式、重点、实现的目标等作出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突显了地方立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三是强化雨洪资源的统一调度。《条例》明确了市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这明显强化了防洪调度的权威和作用,特别是在泗河上游水库及干流闸坝等工程众多,现有管理机构分散,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管理的现实情况下,对于保证泗河干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流域、全过程的统一调度,确保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科学利用、节约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明确了水权转让的制度。《条例》规定沿河县(市、区)可以通过市海洋权交易平台对年度用水指标结余的水量指标进行水权转让。通过这一规定,沿河县(市、区)可以根据地域实际情况与需要,有效、合理地均衡地域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这项制度的设计具有前瞻性,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大背景新形势下,具有良好的导向、引领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好《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市水利局局长刘文峰表示:一要认真解读,加强学习。《条例》指导思想明确、条理比较清晰,内容相对精炼,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此,要突出抓好《条例》的地方立法亮点、特色的学习和解读,积极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发行单行本、宣传册,使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条例》,促进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专题研讨,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学习研讨。沿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专题培训,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和业务人员学习条例内容,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将《条例》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广造舆论,做好宣传。在济宁水利网站开辟条例宣传专栏,通过新闻发布、条文释义等形式,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并将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介,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倡导广大公众从我做起,爱水护水,呵护河道生态,自觉遵守条例。要将宣传贯彻条例融入泗河综合开发工程建设之中,重点搞好结合,以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工程建设,为泗河综合开发保驾护航,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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