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

时间:202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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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背景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在内的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解读:原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为“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此次修改取消了网间互联协议的备案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凡是能够自行达成互联协议的均由电信运营商自行协商、自行落实。政府仅在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时,发挥协调员或仲裁员的作用。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解读:删除电信运营商间中断互联互通需经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批准的规定,并非允许擅自中断互联互通,而是要求遵循互联协议,按市场规则行事,是尊重市场化竞争的放权举措。同时,取消中断网间互联互通的批准程序不代表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仅构成违约,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详见原电信条例第七十条)。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项。

  解读:以上内容是此次电信条例修改的核心内容,取消电信资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完全实施市场调节价,全面放开对电信资费的控制,由电信运营商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详细内容如下:

  (一)电信资费完全由电信运营商自主定价,国家不再直接参与,但并非放手不管,而是通过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费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5月9日,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放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取消电信资费审批,所有电信资费执行市场化调节。可以说,电信条例的修改扫清了《通告》实施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