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处罚。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三、组织调查组
1、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单位领导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
四、现场勘查
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实践经验,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是:
1、作出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场勘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勘查过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序等;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散落情况;重要物证的特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现场拍照。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
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分析需要应绘出下列示意图: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事故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图;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事故性质通常分为三类:
(1)责任事故,就是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是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对于能够预见并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或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解决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内。
(3)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已确定破坏性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企业保卫部门认真追查破案。依法处理。
六、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轻伤事故也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不可掉以轻心,也应严肃认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七、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八、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一致。县办企业和县以下企业,由县审批;地、市办的企业,由地、市审批;省属企业的重大事故,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是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予以应得的处分。
3、事故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难得的资料,因此要将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
搅拌机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场地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搭设二层防护机棚,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及防雨、防冻条件,并不得积水。
2、固定式机械要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水平;装有轮胎的机械,转移时拖行速度不得超过5km/h。
3、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4、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位工作情况,仪表、批示信号准确可靠,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板。
5、移动式搅拌机长期停放或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应做好清洁和防锈工作。
6、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应紧固可靠,保证正常工作。
7、骨料规格应与搅拌机的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8、空车运转,检查搅拌筒或搅拌叶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9、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探摸进料情况,运转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10、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的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链条扣牢。
11、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的混凝土清除干净,卸出后才能进行;不得中途停机或在满荷载时启动搅拌机,反转除料者除外。
12、作业后,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然后进行检修。
13、作业后,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然后方可进入。
14、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须升起则应用链条扣牢。
混凝土泵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砂石粒径、水泥标号及配合比应按出厂说明书要求满足泵机可泵性的要求。
2、泵送设备的停车制动和锁紧制动同时使用,轮胎楔紧,水源供应正常,水箱储满清水,料斗内无杂物,各润滑点润滑正常。
3、泵送设备的各部螺栓紧固,管道接头紧固密封,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各部位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旋塞等均在正确位置,液压系统正常无泄漏。
5、准备好清洗管、清洗用品、接球器及有关装置,作业前,必须先用按规定配制的水泥砂浆润滑管道,无关人员必须离开管道。
6、支腿全部伸出并支牢,未固定前不得起动布料杆;布料杆升离支架后,方可回转;布料杆伸出时应按顺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