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优秀人才到东丽区发展的专项补贴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到天津市东丽区创新创业,促进人才科技等创新要素集聚,加快构筑人才高地,制定了引进优秀人才到东丽区发展的专项补贴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引进优秀人才到东丽区发展的专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到天津市东丽区创新创业,促进人才科技等创新要素集聚,加快构筑人才高地,成为人才发展的示范区、人才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人才竞争的优势区、人才自由宜居的生态区,服务推动“两个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是2015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本办法设立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博士后补贴、行政事业人才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等5项专项补贴,优化落户、入学、医疗、休假等4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东丽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创新创业人才补贴
第四条 在海内外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二应取得硕士学位,属于企业管理、科研技术、营销核心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占股份不少于30%,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或者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将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团队给予12万元补贴。
第五条 在海内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二应取得硕士学位,属于企业管理、科研技术、营销核心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占股份不少于30%,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或者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将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团队给予20万元补贴。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补贴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场租补贴等。
第三章 研发人才补贴
第七条 区政府统筹引进的科研院所、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在东丽的负责人),引进落户我区的,一次性给予人才落户补贴10万元。
第八条 区政府统筹引进的科研院所、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重点项目骨干人才(负责落地到东丽的项目,每单位每年至多推荐5人),引进落户我区后,一次性给予人才落户补贴5万元。
第四章 博士后补贴
第九条 对经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进站博士后,给予每人6万元生活补贴(2年,含税),补贴按月平均发放,每月2500元。
第五章 行政事业人才补贴
第十条 教育、卫生领域引进急需紧缺的教师、卫生人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给予5万元落户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事业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卫生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将给予相应人才落户补贴:
1、拥有博士学历(全日制)的人才,给予5万元落户补贴。
2、“985”、“211”高校硕士研究生,给予4万元落户补贴。
3、“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中引进教师、卫生人才,所学专业应该对口),给予3万元落户补贴。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给予3万元落户补贴。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落户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等高技能紧缺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紧缺人才补贴5、4、3、2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落户的高级技师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领域的技师,一次性给予紧缺人才补贴5万元。
第七章 落户、入学
第十四条 符合天津市现行引进人才户籍政策的人才,东丽区将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办理进津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随迁的适龄子女,按照教育就学的相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国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校就学。
第八章 医疗、休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范围的人才,可享受医疗保健补贴,每年到指定的区内医院免费健康体检1次。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范围的人才,可享受休假补贴,每年到东丽湖地区休假1次(至多5天,可带家属),在指定的宾馆住宿免费。
第九章 审批程序及要件
第十八条 人才资助补贴的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10日。由人才本人填写《东丽区鼓励引进优秀人才落户发展的专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携带相关要件,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1日至10日报送至用人单位所属街道、园区(行政事业人才补贴直接报送至牵头单位)。
第十九条 街道、园区负责汇总本区域的人才资助补贴《申请表》,初审把关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11日至15日统一报送至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 科委牵头负责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博士后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行政事业人才中公务员、事业干部补贴,组织部牵头负责行政事业人才中选调生、大学生村官补贴,教育局牵头负责教师补贴,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人才补贴。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对各街道、园区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复核后,报送区人才办。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人才或团队应在东丽区服务至少5年,1-3年期间离开,退回补贴60%,4-5年期间离开,退回补贴4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区急需紧缺的城建类、经济类人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用”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均为税前资金,享受政策的人才应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