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4日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本规定赋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各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规模限制如下: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按照实际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对应的`资质等级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的,应当填写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证书;
(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非在本市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向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
第八条 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确定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