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因此,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图解:《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禁在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个“禁止”避免触碰“雷区”
①在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改变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下垫面的性质;
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④在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⑤在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
⑥阻挡观测仪器感应面通风;
⑦设置造成天气雷达回波强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障碍物;
⑧设置造成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有源干扰;
⑨设置影响天气雷达探测的电磁干扰源;
⑩设置干扰或者影响天气雷达的设施。
侵占气象探测场地将受罚
违反以下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擅自移动、侵占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气象通信电路和信道
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标准
危害气象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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