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件出台
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陆续出台,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与《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相比,《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文明安全乘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除《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外,《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还新增了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等9项扰乱客运秩序行为的规定,以及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4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规定。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主要规范轨道交通具体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内容,包括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监督评价等,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从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手段,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旨在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合法权益,主要规定了票务规则、禁止携带物品、安检要求、乘车禁止行为、乘车秩序、限制乘车人群、设施损坏赔偿和投诉受理等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内容,对乘客购票乘车的一般性规定、禁止行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为科学评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效果,不断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我市还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考核办法》,主要规定考核时间、对象和内容、考核评价、报送流程、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考核标准。以每自然年为考核周期,以单条轨道交通线路为考核对象,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运营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社会影响4大项。对运营指标按照不同权重进行量化计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扣分制通过权重求和,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9项扰乱客运秩序行为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赤膊者、赤脚者、油污衣裤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4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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