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出台了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的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邮寄地址:武隆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电话:023—77726661,邮箱:11484597@qq.com。
第八条 经县公安局核查属实的,由县金融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全市及我县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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