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间:2021-08-31

2015甘肃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7日,记者在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明确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修改。规定了对“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设定了最高五万元的处罚。

  据甘肃省工商局副局长陈其寿介绍,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和获得赔偿标准做了细化。

  在明确消费者权利的同时,《条例》对于经营者的义务也做出了规定,对有关具体行业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甄别和筛选。此外,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

  新《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且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作为《条例》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陈其寿表示,工商部门将从宣传、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六个方面,配合《条例》的实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延伸阅读:

  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是否受理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张云)虽然很多消费者知道拨打12315或者到消协维权,但却不是很清楚维权的一些细节问题。即将实施的新修订2015版《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中,对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如何正确、合理维权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您仔细阅读了本报为您解析的内容后,就明白了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可获延误损失、遭遇这十一种行为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可利用五种途径解决争议等有用的信息,就知道该如何维权了。

  很多消费者对于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的工作期限并不是很了解,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中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或者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超过三十日可获延误损失

  很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只知道直接去投诉,而不知道在遇到具体一些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中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提请检测、鉴定。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的检测、鉴定结论,检测、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以上交涉,经营者仍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经营者应当按商品价款的1%以上10%以下向消费者赔偿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同时包修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遭遇这十一种行为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经营者违反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或者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2.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的

  3.采取短斤少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标示的

  4.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6.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谎称特约经销的

  7.擅自更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其他有时限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8.谎称有奖、还本销售牟取利益的

  9.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10.骗取预付款的

  11.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出现这三种情形经营者要承担相应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以下费用:(一)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三)造成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消费者到消费维权联络点就可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社区、学校、企业、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届时,消费者在维权时将更便捷,只需要到这些消费维权联络站投诉、举报即可。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享有这些知情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消费者可利用五种途径解决争议

  对于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种情形消费者投诉无法享受包修包换包退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的商品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

  1.无购货凭证、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不符的

  2.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

  3.自行拆卸或者修理的

  4.已明示瑕疵商品字样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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