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为丰富和有效管理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制定了昌江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15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丰富和有效管理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满足社会各界人士查阅利用档案的需要,促进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和保管全县档案资料的综合档案馆,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县档案馆收集工作,主要是将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反映昌江历史面貌的各门类、载体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收集进馆,建立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馆藏档案体系。
第四条 县档案馆接收自1961年恢复昌江县治以来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纪委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直属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形成的档案。
(四)已撤销县直属单位、乡镇形成的档案。
(五)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破产改制县属国有企业的档案。
(七)中央、省驻昌江单位形成的反映昌江某方面社会经济发展的可移交档案。
(八)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九)协商接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昌江籍或在昌江工作的知名人物,以及在文化、科技、艺术界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昌江籍或在昌江生活、工作的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县档案馆接收1961年分县以前反映昌江地方历史发展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县档案馆接收期限在30年以上(含30年)且已在立档案单位保管满10年的档案。
第七条 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内容和种类。
(一)文书档案
(二)科技档案
(三)专业档案
1、人事类:干部档案、户籍学籍档案、人员执法资格档案等。
2、民生类:婚姻档案、救济档案、保障性住房档案、社保档案、公积金档案、移民档案等。
3、政务类:纪检监察档案、诉讼档案、公正档案、普查档案、劳动仲裁档案等。
4、经济类:会计档案、土地档案、地质测绘档案、审计档案、税收档案、专利档案等。
5、文化类:文学艺术档案、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
6、其他有长期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四)特殊载体档案
包括具有长久保存利用价值的实物、音像、照片、电子文件等。
第八条 县档案馆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本县历史的书刊资料。
(一)上级和本县单位编印的资料汇编。
(二)各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年鉴、县志、行业志、乡土志等。
(三)以本县事件为背景的各种著述或文艺作品。
(四)反映昌江历史发展的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的各种资料。
(五)流传民间的诏书、布告、契约、族谱、乡规民约、碑帖、墓志等资料。
(六)其他反映昌江历史发展具有长期保存利用价值的资料。
第九条 县档案馆要积极协助各单位做好进馆档案的审核工作,同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其档案一律按规定接收进馆。
(二)县档案馆接收档案以卷(盒)、件、册为单位。
(三)在接收档案资料时交接双方负责人、交接人,须根据交接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凡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做到完整、准确、规范,保证案卷质量;同时编制档案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两份随档案移交,一份自存),电子数据一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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