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友会章程范本
XX海南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海南校友会是由海南省境内生活、工作的XX校友自愿结成的,并向XX校友会(XX校友会,其英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AAHNUST)备案、获取授权,本会是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XX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海南校友会同时接受海南省相关专业政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盛达景都三楼(联系人:梁云18907682722、何国妃1878980635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三)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与各地分会加强联系,进行学术、工作经验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母校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广大校友的活动与成就。
(七)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八)组织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各项活动。
(九)邀请校友对在校校友进行一些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XX校友:
1、原湘潭工学院(含其前身:湘潭煤炭学院、湘潭矿业学院)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湘北建设学院、湘潭师范专科学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肄业生和曾在原湘潭工学院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及其附属单位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等。
2、原湘潭工学院(含其前身)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成人教育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过的自考毕业生、函授生、夜大生、进修生、培训班学员等。
3、原湘潭工学院(含其前身)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本会各级组织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参加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向本会提供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谊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分会选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校友会备案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财务室等若干机构,由专职或聘请人员、或由校友会成员志愿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予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的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6人;校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