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权限内外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制定了县级权限内外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岳西县发展改革委是岳西县级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负责核准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项目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开展外商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
外商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或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证明文件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稽察:召开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稽察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委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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