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旅游工作的部署要求,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确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旅游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会同省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配合省旅游局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审核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配合省旅游局确定年度项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管理制度;
(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
(六)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项目方案并下达资金;
(七)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八)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评价各环节建立具体制度,强化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人才培养;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新业态、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条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咨询中心(点)、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景区内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停车场、旅游应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重点智慧旅游项目等。
第十一条 旅游形象推广包括省旅游局自主实施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和符合条件的省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公益广告等。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公益广告,专项资金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30%、40%、50%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由省旅游局主办或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指对列入省级以上旅游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旅游人才培养包括适当支持旅游职业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以及较高层次的旅游人才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照省旅游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旅游重点工作部署,每年11月底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项目按规定文本格式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部门间联合审查机制,对涉企项目全部录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审验,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与省旅游局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四)同一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旅游形象推广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单位项目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视情况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印发的《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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