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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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xxx)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年6月编制完成,xxx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x)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XX,男,xxxxx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农民,住东方镇号。手机:xxxxxxx。
因陈XX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儿子陈xx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陈xx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即(xxx)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陈xx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显然,原告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如果原告在商议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诉称“在xxx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陈xx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陈xx的女朋友江林问过陈xx,要不要去洗澡,陈xx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后陈xx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诉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江林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陈xx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情况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陈xx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需要,洗澡也是陈xx的收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陈xx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用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变,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诉称,陈xx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陈xx干的是什么活?难道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为,陈xx根本不是干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辩人认为,陈xx在山坑水库洗澡溺水死亡并非属于工伤。
1、从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诉状来看。
第一,陈xx溺水死亡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陈xx系缙云县休闲垂钓大世界的厨师,并不是划船工(这可以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得到印证——xxx年2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儿子陈xx为厨师……)。厨师的工作是烧饭,其工作场所是在厨房和餐厅,并非水库。
第二,陈xx溺水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工作之后(详见原告的民事起诉状——xx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后……)。
陈xx洗澡时间是在下午2点零55至4点,该时间并非厨师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这就充分印证了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说的中餐工作后洗澡的事实。且陈xx洗澡时其衣服是脱在对岸小房子走廊边上的。陈xx平时也会到山坑水库洗澡(这些事实详见陈xx女朋友在陈xx出事后东方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三,陈xx下水洗澡游泳是其个人行为,并非由答辩人指派,不是工作范围。对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诉时也并不否认。其起诉称“……到水库对岸洗澡时溺水身亡。”反映出并不是答辩人指派。垂钓者施华和姚新也证实,陈xx是自己在游泳(详见证明)。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陈xx下水游泳是视水库禁止游泳的禁令于不顾擅自下水的。答辩人在水库旁边立有诸如“水库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块告示牌,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况且,餐厅楼上设有洗澡间,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间洗澡的,陈xx以前也是在洗澡间洗澡的,答辩人已提供了专门的洗澡场所,陈xx不应到水库洗澡、游泳。
2、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看。(xxx)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xxx年4月24日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陈xx划小船到山坑水库对岸,将衣服脱在对岸的小屋边,进入山坑水库洗澡游泳,后溺水死亡。”“陈xx到水库游泳的行为,并非是由雇主指派的工作,陈xx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见,陈xx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该事实作为认定非工伤的依据,证据十分充分。
综上所述,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所及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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